中国法治化困难与对策
徐升权
【摘要】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开始了法治化的进程。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公民权利开始愈来愈多的受到关注、执法队伍执法能力的不断提高等都是法治化建设的成果。但是中国法治化仍然困难重重,进一步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理论,培养全民的崇高的法律意识,加强国家整体建设是克服法治化遇到的困难的必要选择。
【关键词】法治 中国法治化 法律制度 法律意识
【全文】
一.对法治的理解
法治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的《政治学》一书:“法治应包含两个重要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强调实现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法律也是正义的法律。否则,即使有法律的统治,也非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从这个原始的法治概念出发来给法治寻求定义则可得:法治是指存在于法律是正义的前提下的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为更好的理解法治,有必要明确法治、法制及人治的关系。
1.法制与法治
法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制与法治同义,指的是法律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管理人们日常生活的作用,而且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不过,广义的理解随着法治一词的盛行已很少被使用。人们现在讲法制更主要是狭义层面的理解,即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本文中的法制也是狭义的理解。
在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论述中,就认为法治的前提基础条件是“良法”。因此,完整的法律体系,规范的法律运作机制是法治的前提保障,能够促进法治的实现。实现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在我国,一直强调中国法治化的首要任务是建设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2.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问题,中国儒法两家争论了2000多年,但给人治、法治下定义则是在近代。1907年,梁启超讲“圣人之治出于己,圣法之治出于理”,于是开始有人把“圣人之治”概括为人治,把“圣法之治”概括为法治。
人治状态下,治国的主体是个别的人,法律要受最高掌权者的控制。人治的成功是指君明臣贤民顺的社会治理状态;法治强调治国的主体是法律,任何人都在法律之下,应当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