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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职人员守法的举措

  六、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监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邓小平在处理党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上,也鲜明地提出了“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政治原则。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法律代表人民的意志,服从宪法和法律就是服从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守人民的意志。法律至上就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至上。
  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因为,党员也是国家公民,党员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解决党内是非问题,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否则,如果采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内同志,那就不仅会侵犯党员的合法权益,而且会践踏了法律。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必须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正确把握价值取向。共产党员必须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党的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高于一切,这是共产党员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不能动摇的原则。
  从总体上说,我们执政党的绝大多数党员和干部坚持和身体力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是在新形势下,有些党员、特别是少数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滥用职权,严重脱离群众。如果不对他们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党就会在群众中失去威信。加强党内的组织纪律性,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全党团结统一了,才能促进全国人民团结一致,才能长治久安,才能进一步开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实现民族的振兴、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领导人民共同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运用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机制,领导和动员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依法对所有组织和成员特别是对公务员进行监督,其目的是保证执政党的公职人员活动的合法性,保证其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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