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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职人员守法的举措

  在人民、国家及政府产生的先后次序上,社会契约论者认为是先有人民后有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幸福、公共的安全与福利,而绝不是为了管制和压迫人民。国家仅仅是一个抽象的集合体,其权力的行使必须通过公众选举的公务员组织的政府来进行。政府则主要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因此,法律应体现公意,应保障人民的自由,而所谓的自由,也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因此,人民的权利靠法律来确认和保障。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国家权力干涉个人自由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必须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动,而决不能任意扩大到道德等领域。依法执法首先要求执法者严格按照实体法规定执法,而不能任意扩大和自我授权。同时它还要求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据程序执法,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的价值往往被削弱殆尽。
  公职人员作为公仆,其守法性首先表现为公务公开,认真服从法律的规定,依法办事。在此,作为公职人员的司法人员要以公开审判为重心,以强化庭审功能、强化控辩双方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为内容,打破先定后审的习惯做法,举证、质证、辩论、认证都在庭上进行,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各级法院还应加强裁判文书的改革,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审判公正。树立以公开保证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意识;树立在执行程序中,正当执行程序同样具有的独立存在价值的意识;树立在执行工作坚持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意识。今后要把法官职业化建设确定为今后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修养,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作为公职人员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应严格依照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坚持听证制度,把自己的行政活动置于广大民众的监督之下。
  除了国家机关自身的改革外,要做到国家公职人员认真守法,还必须实现公职人员与公民的互动,这种互动表现为,公民应当学习法律,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和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积极发挥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国家公职人员应当通过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明白自己的角色定位,当好人民的公仆,努力为人民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民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促使公职人员勤勤勉勉地执行法律,遵守法律,不做违法乱纪的事。
  由于传统治民思想和官本位观念的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本位意识相当严重,有法不依、不遵守法律的事情时有发生。再加上国家对现代复杂的社会经济的管理不能没有强有力的政府,强有力的政府运作不能没有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不加以控制。针对此现象,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当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必须大力提倡公职人员司法执法公开制度,做到法律法规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主体公开,主动表明身份,确保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参与度,使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置于广大民众的监督之下,免受情、权、利的干扰,并增强执法和司法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力和守法意识,防止徇私枉法,保证法律的公正性,提高效率,实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保证行政管理顺利进行的法律目的相符合。
  五、强化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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