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处理理性与感情的关系时,应当理性办事,不应感情用事,自觉遵守法律,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去搞好治安工作,热情为群众服务,办好事,办实事;要忠于职责,忠于法律,忠于人民,把党和人民利益摆在首位,必须克服和防止特权观念,滥用职权牟取私利,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这是衡量公职人员的道德观念和思想境界高低的尺寸。
在当代中国,法律规定的事情和生活中发生的事情之间的不一致是存在的。这就是不依法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还是依感情办事,依感情的深浅去选择是否依法办事,缺乏理性。而中国要实现法治,应少一点口号和狂热,多一点冷静,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逐步树立起依法行政的意识,使行政活动逐步纳入法治责任状态,杜绝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和错了也无从约束与制裁的现象发生。这些非理性的做法,影响着中国法治的实现。而理性不是基于感情的冲动,而是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价值取向,有系统地、有条不紊地、一丝不苟地把理性作为行动的准则,它强调秩序性、系统性和内在的一致性。理性的思想推动着人们建立制度。法治也不是人们感情冲动的产物,而是理性的体现。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理性不仅应体现在公职人员所从事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还应体现在公职人员的日常社会生活之中,理性地做事,理性地服从法律,养成守法的良好习惯。理性要求人们尤其是公职人员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交换意见,进行协商讨论,大家都遵守以理服人的准则,摆事实讲道理,唯理是从,以“理性”的方式达成共识,求同存异,以共识来形成共同的活动,彼此合作,以法的方式来治理社会,保证公共管理工作的相互协调和配合。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理性地遵守法律,公职人员的观念应当实现从情感型观念向理性观念的转变,民众意识由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变,由对官员和权力的崇拜向对法律的信仰的转变,官员由治民向保民的转变,由政策观向法制观的转变。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首先要理性地立法,既要注意法的系统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注意法与社会生活的统一,避免立法的随意性。其次,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行政活动既要遵守行政合法性原则,也要遵守行政合理性原则,保证行政工作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再次,司法公职人员要提高自己的素质,培养理性执法的思想,避免执法过程中的感情用事和其它不利因素的影响,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此外,全体社会成员应不断转变自己的观念,实现由传统的臣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变和由依情感办事观念向依法办事观念的转变,学会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避免遇事动辄就是托关系走后门。只有这样,各行各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做到公职人员守法。
四、树立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公职人员的公仆意识
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是众人之治,还是一人或少数人之治,具体表现在是民治,即以民众为主体,治国治社会,还是治民,即以官吏当权者为主体管治民众。现代法治是一种以广大人民利益为依据的治理国家的政治方略。现代法治观念是民主政治的反映,即主张主权在民不在官。现代法治观念内容十分丰富,不仅与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有严格的区别,而且与人治、德治观念的本质区别有严格的界定。若我国的公职人员真正具备了以现代法治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则公职人员基本素质的内容就更加完整,结构也更趋于合理。反之,不仅公职人员基本素质的内容不完整,结构不合理,而且我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目标也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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