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的意义在于:一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三是制度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抓职业道德建设,一定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按《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通过加强道德和法治建设,使之内化为公职人员的价值导向,对公职人员的行为产生必要的约束,实现政治文明和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道德化和法治化,并以此推动整个社会道德和法治的全面发展。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道德化首先是法律制度、权力体制、组织结构、公共政策及典章制度具有道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能够协调公职人员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和改善公共管理服务,并建立激励机制,以激励公职人员认真履行公共职责,使整个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进入良好的运行状态,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
另外,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没有发生信仰的部分,应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强迫社会成员遵守法律。公职人员既是社会成员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的特殊群体,承担着特殊的公共管理职责。公职人员的守法具有特殊的意义,不管其自觉守法与否,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特殊的职业道德。
为了增强守法意识,我们应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从职业道德的更高要求来促使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忠实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使公职人员的守法落到实处,从而带动全社会的守法,以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三、培养公职人员的理性思维,避免依感情办事
理性是指人们能够理智地运用自己的思想,从理智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选择和调节自我行为,对自己行为的判断是经过思考、分析,形成自己的判断和推理,通过这种判断和推理,全面反映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联系,而不是凭喜怒好恶去判断事物。理性是相对于非理性而言的,理性与非理性的冲突构成了人类社会根本的永恒的矛盾。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人或一个社会能否理性地求得发展,能否透过现象看本质并进行理性的推演,能否有健康的人格和心态以及三思而后行的生活方式,能否协调社会群体内部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使社会成员能够安居乐业,彼此间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是衡量一个国家、民族乃至个人、社会是否文明的标志。而依感情办事则表现为:依领导意图办事;依自己的感情办事;耍威风、耍特权,漠视群众利益。人的本性是有感情的,是感情动物,而感情用事会导致偏见和腐化,容易感情用事,而感情则又是经常变动的,不稳定,变化多端,喜怒无常。一个人即使再聪敏睿智,也难免失去理智而感情用事,因而把国家管理的希望寄托在个人身上,就如同将国家的命运寄托在变幻莫测的感情之上。而法律是无感情的,法治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之治。相反,法律一经制定便不得随便改动,轻率的变法不但不利于国家的治理,而且会严重削弱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同时,法律因其借助于文字形式来表达而具有的明确性,较之不具有明确外现形式的人治,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