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人格规定,法律规定了每一个生命人的人格等级:完全人格,部分人格,或者无人格;其实就是规定了每一个生命人和社会的关系:完全进入社会,部分进入社会,或者不允许进入社会;任何人擅自越级,可以暴力纠正。在法律规定生命人人格平等的社会,人格越级就是为违法行为――行为人意志的违法实现。因为任何违法行为都侵犯了多数人认可的秩序,实际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着否认了他人取得这一权益的资格,事实上使自己的人格等级位居他人的人格等级之上。在法律规定生命人人格不平等的社会,人格越级不仅指作为行为人意志违法实现的违法行为,而且包括形成和表示“违法意志”,这实际上是把仅仅形成和表示而并非实现某类意志也确认为违法行为。形成和表示“违法意志”意味着使自己处于可表示此类意志的人格等级,从而同样超越了法律为自己规定的人格等级。所谓国家,其实就是规定人格的暴力。国家的本质就是可以暴力规定人格者。 国家的根本使命,简单说来,就是以暴力相威慑,让每一个生命人各就其位,即在法律为他规定的人格等级上生活――现在称为竞争。
概括言之,法律本质上是人格规定;规定生命人人格平等的法律的本质表现为意志许可,规定生命人人格不平等的法律的本质表现为意志规范。可以给法律的本质下定义:规定人格的国家意志。
三 法律的阶级性
多年来,法律的本质一直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实际上是认为法律的本质必然地直接地表现为阶级性。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所谓阶级,指人们在生产关系中,因与生产资料的不同关系,而形成不同地位。阶级本来是一个经济学范畴, 但阶级关系一旦表现为法律上的等级关系,阶级又成了政治学范畴。所谓法律的阶级性,就是不同阶级的法律地位不同。用法学术语表示,就是一个阶级享有其他阶级所没有的权利能力。因此,法律的阶级性是法律的一种等级性,反映了法律确认的阶级关系。如果法律规定生命人人格不平等,法律就有了等级性,等级性主要表现为阶级性。如果法律规定生命人人格平等(不是在法律中点缀个别规定生命人人格平等的词句),法律就不存在等级性,当然也无所谓阶级性。在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无法消除人们因与生产资料的不同关系而形成的地位差别时,法律的任务不是消灭阶级,而是消灭法律的阶级性,即消灭法律上的等级。
对法律的阶级性问题的误解,经常导致对民主与专政的关系的误解。所谓民主,其实就是生命人表示意志的资格平等,因此就是生命人人格平等。所谓专政,作为民主的对立面,只能是生命人的人格限制,即通过法律限制他人表示意志的资格,合法地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与统治、压迫是一回事。由生命人人格平等所派生的国家制度就是宪政。因此专政也是相对于宪政而言的,或者说,专政就是非宪政。实行人格限制而自称宪政则是伪宪政。专政与特权则是人格限制的不同角度的反映和称呼。所以,专政只存在于实行人格限制的社会。专政不一定是阶级对阶级的关系,在同一阶级内部也可以实行专政,如封建地主阶级内部的等级制。把司法部门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笼统地称为专政是对专政的误解。在法律规定公民人格平等的国家,司法部门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民主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因此是民主而不是专政。在法律规定公民人格不平等的国家,只有具有人格限制性质的处罚才是专政。所谓具有人格限制性质的处罚,即行为人因人格限制而受到处罚或处罚加重。非人格限制性质的处罚不是专政。被统治阶级就是被专政阶级,与他们是否触犯法律,是否被司法部门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关。自古以来,被统治阶级之所以被专政,从来不是由于犯法,而是由于他们是被统治阶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