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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探索集之一——论民法的体系

    法律是行为规范,法学可以说是行为的规范学。如果要对法学作出哲学性概括,现成的答案就是行为规范学。然而,“行为规范学”这一概括,停留于行为,没有涉及行为的背后。同样,民法是民事行为(这里的民事行为指民事领域的行为,包括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规范,民法学可以说是民事行为的规范学。如果要对民法学作出哲学性概括,现成的答案就是民事行为规范学。然而,“民事行为规范学”这一概括,停留于民事行为,没有涉及民事行为的背后。停留于研究行为的法学是一种平面的法学,停留于概括平面法学的法哲学是一种平面的法哲学。同样,停留于研究民事行为的民法学是一种平面的民法学,停留于概括平面民法学的民法哲学是一种平面的民法哲学。行为是意志的外在表现,意志是行为的动因。行为的背后是表现为行为的意志。不难发现,为了揭示行为的背后,法学和法哲学都需要一个表示表现为行为的意志的概念,这一概念就是后文将论述的实践性意志。从现象看,法学是行为的规范学;从本质看,法学是实践性意志实践或表现的规范学。 同样,民事行为的背后是表现为民事行为的意志。不难发现,为了揭示民事行为的背后,民法学和民法哲学都需要一个表示表现为民事行为的意志的概念,这一概念就是民事意志。从现象看,民法学是民事行为的规范学;从本质看,民法学是民事意志实践或表现的规范学。
  意志是决定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心理状态。从是否以实践自身为实现手段的角度,意志可分为实践性意志和非实践性意志。 以实践自身为实现手段的意志,或者说必须付诸实践才能实现的意志,为实践性意志。绝大多数意志都是实践性意志。不以实践自身为实现手段的意志,或者说无须付诸实践就能实现的意志,为非实践性意志,如决心思考某个问题。非实践性意志的实现过程是纯粹的心理过程,从法理上说,不受法律规范。法学上讨论的意志,应该是实践性意志。
  从意志所表现的行为是否产生法律效果,即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实践性意志可分为法效意志和非法效意志。表现的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意志为法效意志,表现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的意志为非法效意志。
  从表现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否具有民事性质,法效意志可分为法效民事意志和法效非民事意志。表现的行为产生民事效果的意志为法效民事意志,简称民事意志;表现的行为产生民事外法律效果的意志为法效非民事意志。
  从民事意志本身是否追求民事效果的角度,民事意志可分为自觉民事意志和非自觉民事意志。追求民事效果的民事意志为自觉民事意志,不追求民事效果的民事意志为非自觉民事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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