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案的有关详细情况及该规则更为具体的内容,请参见引书第29页,引书第182页至195页。
转引自引书,第40页。对于美国宪法第四、第五、第六、第十四修正案的相关内容,也可参见杨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27页的相关译文,由于各位翻译者的译文有时候相差较大,本文采用杨宇冠先生的译文来使用,请读者留意。
至于关键程序或关键阶段的范围,据杨宇冠先生的介绍,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1、对被告人进行的某些辨认的程序;2、警察或检察机关试图得到被告人有罪陈述的程序;3、第一次出庭(通常指在逮捕被告人后第一次带到治安法官面前);4、答辩程序;5、法庭审判前的听审程序;6、审判程序。请详见引书第59页。
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当然,也有学者把证据禁止分区为举证禁止及证据使用(证据评价)禁止两大类。请参见克劳思.罗科信著《
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2页至第63页。
关于德国学者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的观点及争议,请参见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页至195页。
请详见引书,第195页。
相关论述请详见引书第223页至第224页,引书第199页。
请参见田口守一著《
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页至第243页。
关于日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内容,也可参见引书第242页至第246页的“违法收集证据的排除法则”的有关论述。
请参见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页、第90页。
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见引书,第88页。该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该条某项供述被全部或部分排除的事实,不影响由供述发现的任何事实采纳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