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宣告申请有事实根据的,以裁定宣告该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裁定驳回。
第470条〔指定监护人〕
法院做出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裁定的,在该裁定确定后应当根据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第471条〔撤销宣告裁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被宣告人本人、监护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撤销宣告裁定。
法院认为有理由的,应当做出撤销的裁定;申请无理由的,裁定驳回。
第四节指定监护人案件
第472条〔指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没有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具有民法所规定的应当中止监护权、丧失监护权或者监护关系应当终止的情形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可以申请法院重新指定监护人。
第473条〔管辖〕
监护人的指定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五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第474条〔宣告死亡的要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475条〔公告〕
法院受理宣告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第476条〔裁定〕
前款规定的公告期间届满,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宣告死亡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477条〔撤销裁定〕
被宣告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法院依照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撤销原裁定。
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478条〔管辖〕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第479条〔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以及发现该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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