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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 孙邦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一稿(第三编 特别程序)

  除本章另有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第443条〔审判组织〕
  非讼案件,除重大疑难的案件外,由独任法官审理。
  第444条〔职权主义〕
  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事实以及必要的证据。
  第445条〔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诉讼并陈述意见。
  第446条〔通知利害关系人〕
  法院审理非讼案件,应当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诉讼并陈述意见。
  第447条〔不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非讼案件不公开进行,但法院认为公开审理适当的除外。
  第448条〔国家垫付费用〕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传唤以及其他必要的诉讼行为由国家财政拨付费用。
  第449条〔以裁定结案〕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法院审理非讼案件,以裁定做出裁判。
  第450条〔撤销与变更〕
  法院做出裁判后,认为裁判不当的,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451条〔上诉〕
  利害关系人因裁判而受到侵害的,可以上诉。
  第二节指定财产管理案件
  第452条〔适用范围〕
  为失踪人、无人承认的继承遗产管理指定财产管理人以及其他需要指定财产管理人的案件适用本节规定。
  第453条〔管辖〕
  关于失踪人的认定及其财产管理案件,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454条〔失踪人的认定〕
  申请认定自然人失踪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认定失踪的目的,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法院做出被申请人是否失踪的裁定前应当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最后居住地点和工作单位等询问情况并进行其他必要的调查,对该裁定不得提出上诉。
  第455条〔管理人的选任〕
  法院做出失踪裁定的,如果失踪人未指定财产管理人的,应当依照申请为其指定财产管理人。财产管理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配偶、父母、与失踪人同住的祖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家长。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财产管理人的,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选任其他人担任财产管理人或者就失踪人的财产予以必要的处分。
  第456条〔财产管理人的改任〕
  财产管理人有不胜任管理或者管理不当、违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或者有危害管理财产之虞的,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改任。
  第457条〔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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