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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 孙邦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一稿(第三编 特别程序)

  无民事权利能力人、限制权利能力人可以不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提起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以及的离婚的诉讼。法院应当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为无民事权利能力人、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选任代理人。
  第423条〔诉的变更、追加与反诉〕
  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以及离婚可以合并提起或提起反诉。
  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可以进行诉的追加与变更。
  前款规定的诉的变更、追加与反诉,另行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移送至受理婚姻案件的法院合并审理。
  第424条〔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对夫妻一方所提出的撤销婚姻或离婚的诉讼中,法院应当根据请求,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做出裁判。
  对于前款请求当事人另行起诉的,受诉法院应将诉讼移送至受理婚姻案件的法院合并审理。
  第425条〔夫妻双方的出庭义务〕
  没有特殊情况的,夫妻双方应当出庭。
  夫妻不出庭适用证人不出庭的规定。
  第426条〔辩论原则不适用〕
  婚姻案件不适用辩论原则。
  法院对于维持婚姻、婚姻是否成立或者无效,可以考虑采纳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
  对于子女抚养的裁判,法院也应考虑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并依职权调查证据。
  前两款规定的事实,应当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
  第427条〔认诺、自认、放弃不适用〕
  认诺、自认、放弃不适用于婚姻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
  第428条〔婚姻案件新事实、新证据的提出〕
  除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外,婚姻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新事实、新证据。
  第429条〔临时裁定〕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可以依照申请或者依职权发布临时裁定:
  (一)对于双方共同的子女如何行使亲权的;
  (二)父母与子女的往来;
  (三)把子女交给父母中的一方;
  (四)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五)配偶双方的分居;
  (六)对配偶一方的扶养;
  (七)夫妻住房及家庭用具的使用;
  (八)其他涉及婚姻关系的事项。
  前款申请与裁定适用保全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430条〔再次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以同一理由起诉。但被告提起诉讼的除外。
  其他婚姻案件禁止二重起诉。
  第431条〔普通程序的适用〕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第二节收养关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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