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伟 孙邦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一稿(第三编 特别程序)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四)支付令不需要在国外送达、执行或公告送达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401条〔管辖法院〕
  督促程序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第402条〔准用起诉与受理的规定〕
  支付令的申请与处理准用起诉与受理的规定。
  第403条〔裁定驳回〕
  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
  经审查申请不符合前两条规定且不能补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对该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第404条〔计算机的使用〕
  支付令的申请与处理,可使用计算机程序处理,具体办法由最高法院规定。
  第405条〔支付令〕
  法院认为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二)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第406条〔债务人异议〕
  债务人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在异议的范围内失去效力。
  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第407条〔支付令生效〕
  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
  生效的支付令具有再审事由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408条〔因送达不能失效〕
  支付令发出后三个月内不能送达债务人的,支付令失去效力。
  第409条〔时效与费用〕
  支付令失去效力,诉讼时效自申请支付令之日起计算。
  支付令因债务人异议失去效力的,督促程序的费用列入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债务人的异议明显无理由的,债务人应当赔偿债权人因提起诉讼所支出费用的一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