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适用小额程序不适当的,可以依职权裁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原法官继续审理。
对前款裁定,不得提出上诉。
第329条 〔诉状的表格化〕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填写格式化起诉状,填写有困难的,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口头陈述代填,当事人认为无误的,在起诉状上签名或者摁印。
前款起诉状的格式由最高法院制定。
第330条 〔禁止反诉〕
小额诉讼程序中禁止提起反诉。
第331条 〔审理时间〕
除当事人提出异议外,小额诉讼程序可以在夜间、节假日进行。
第332条 〔不经过准备程序〕
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不经过准备程序。
第333条 〔先行调解〕
法院审理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应当先行调解。法院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以促成调解。
第334条 〔一次辩论终结〕
小额诉讼,除特殊情况外,应当经过一次辩论审理终结。
小额诉讼不经过准备程序,当事人在前款规定的审理期日前或者期日内主张全部事实、提出全部证据。但法庭审理需要继续进行的,不在此限。
第335条 〔书面审理〕
法院认为适宜书面审理的,可以经过书面审理直接做出裁判。
第336条 〔不调查收集证据〕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不调查证据,直接做出裁判:
(一)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二) 调查收集证据所花费的时间、费用与当事人的请求明显不相当的。
第337条 〔审理期限〕
适宜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审结。确需延长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338条 〔判决理由的省略〕
法院做出判决可以不记载判决理由,但当事人要求记载的除外。
第339条 〔转入普通程序〕
在下列情形,法院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一) 当事人追加、变更诉讼请求后不属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又没有达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协议或者被告继续应诉答辩的;
(二) 认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不适宜的。
第340条 〔上诉的限制〕
小额诉讼程序的裁判实行两审终审。诉讼标的额在1000千元以下的案件禁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341条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准用〕
法院审理小额案件,除本章另有规定外,适宜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342条 〔可以提起第二审上诉的裁判〕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诉讼费用的裁判,不得单独提起上诉。
对于裁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343条 〔上诉期间〕
判决提起上诉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对裁定上诉的,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
第344条 〔上诉的方式〕
上诉应当向第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于5日内通知第一审法院移交案卷。
第345条 〔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应当明确对一审裁判不服的部分,并表明应当如何变更。
上诉理由应当表明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判的理由及事实依据和证据。
上诉状有欠缺的,法院应指定期间命当事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驳回上诉。
第346条 〔上诉不合法〕
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上诉。但如果可以补正,法院应当指定期间命上诉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驳回上诉。
原审裁判对上诉人并无不利的,为上诉不合法,二审法院应迳行裁定驳回上诉。
第347条 〔撤回上诉〕
上诉人在法院做出二审裁判前可以撤回上诉。若上诉状已送达被上诉人,撤回上诉需经被上诉人同意。
撤回上诉后即使上诉期未满也不得再提起上诉。
撤回上诉的,上诉人应当负担因提起上诉而导致对方当事人支出的费用。法院应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该费用的裁定,当事人对该裁定不得提出异议。
第348条 〔反上诉〕
被上诉人即使放弃上诉或者上诉期已届满也可提起反上诉。反上诉应当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其形式适用第344条的规定。
反上诉因撤回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而失去效力,但反上诉具备上诉要件的,视为独立的上诉。
第349条 〔反上诉的期限〕
提出反上诉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第350条 〔审理法官〕
二审程序实行合议制,但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独任制的除外。
即使实行合议制,法院或者审判长可以指定法官一人就下列事项做出裁判:
(一) 撤回上诉以及放弃、承认诉讼请求;
(二) 耽误期间的处理;
(三) 诉讼标的额的核定;
(四) 诉讼费用、报酬和其他费用的确定。
(五)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法官裁判的其他事项。
第351条 〔审理的准备〕
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和反上诉状后5日内将上诉状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当于15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并命上诉人就答辩状提出书面意见。
法院可以适用第十章规定的准备程序进行审前准备。
第352条 〔审理范围〕
审理限于当事人上诉的范围。上诉的范围包括反上诉的范围。
第353条 〔诉的变更、追加与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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