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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 孙邦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一稿(第二编 通常诉讼程序)

  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一方仍有权转让争议的标的物或者转移其所主张的权利与第三人。
  前款转让或者转移对诉讼不发生影响。但第三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承继诉讼。当事人不同意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以裁定许可第三人承继诉讼,对该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知悉诉讼标的转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诉讼通知第三人。
  第217条 〔反诉〕
  被告可以针对本案的原告向本诉法院提起反诉,反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相牵连;
  (二) 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和管辖协议;
  (三) 反诉与本诉属于同种类诉讼程序;
  (四) 反诉不会使诉讼过度拖延或者并非当事人为故意拖延诉讼而提起。
  提起反诉适用起诉的有关规定。
  第218条 [反诉不合法]
  反诉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反诉不符合前条第1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裁定驳回反诉;
  (二)基层法院对反诉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将本诉与反诉移送中级法院;
  (三)反诉违反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法院应当将反诉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告不同意移送的,裁定驳回反诉。
  第219条 〔撤诉〕
  原告可以在未经准备程序或者在言词辩论前不经被告撤诉。撤回反诉不需本诉原告同意。
  撤诉后,视为未起诉。但诉讼时效自撤诉生效时重新起算。
  如判决已做出但未确定,撤诉生效后,判决失去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
  第二节 准备程序
  第220条 〔准备程序的指挥〕
  合议庭应当指定合议庭成员一人主持准备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时由独任法官主持。
  主持准备程序的法官可以将事务性的准备工作委托给书记员或者助理法官。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准备程序也可有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主持。
  第221条 〔起诉状的送达与提交答辩状〕
  除有特殊情况外,法院应将起诉状立即送达被告。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答辩状应当记载:
  (一) 答辩的事实及理由。
  (二) 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三) 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及证据做出承认与否的陈述;如有争议,应陈述争议及其理由。
  被告不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直接依据原告的起诉做出裁判。
  第222条 〔举证通知〕
  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时和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及时主张事实与提出证据以及逾期主张事实、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223条 〔提交证据〕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准备程序终结前提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第224条 〔法院依照职权调查取证〕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职权调查取证: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确定管辖、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以命令提交文书、进行勘验鉴定等。
  第225条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准备程序终结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做出裁定,对该裁定不得上诉。
  第226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提交文书〕
  除本法和证据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准备程序终结前要求持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的人提出文书。文书持有人拒绝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发布调查令,文书持有人应当负担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而支出的费用。
  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做出裁定,对该裁定不得上诉。
  第227条 〔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一般应当在准备程序终结前提出,但当事人依法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应当做出裁定,对该裁定不得上诉。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第228条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证据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做出裁定。当事人对于法院不准许证据保全可以提出上诉。
  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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