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获得诉讼救助,但法院从公平正义出发,可以不顾前款,裁定予以诉讼救助。
第167条〔诉讼救助的效力〕
诉讼救助的裁定具有以下效力:
(一)缓交全部或部分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
(二)免除诉讼费用担保。
(三)诉讼救助于保全程序、上诉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也产生效力。
在诉讼救助的裁定确定之前,法院不得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第168条〔诉讼救助效力的消灭〕
准予诉讼救助的效力因受援助人死亡而消灭。
第169条〔诉讼费用的补交〕
诉讼费用的缓交不影响法院在诉讼终结后依据诉讼费用的裁判向应负担该费用的当事人收取。不能收取的,由国家拨付。
受援助人败诉而无力缴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应裁定免收诉讼费用。
第170条〔诉讼救助的撤销〕
有能力支付诉讼费用却接受诉讼救助或者在接受诉讼救助后能够支付诉讼费用的,法院应当撤销诉讼救助,并命令其交付缓交的诉讼费用。
第171条〔法律服务的援助〕
法律服务的援助,适用前述规定。
法院裁定准予法律服务援助的,应当为当事人委派律师,委派律师非有重大理由不得拒绝。受委派提供法律服务援助的律师有权得到报酬,该报酬由国家拨付。该报酬的标准由司法部制定。
第八章临时救济措施
第一节财产保全
第172条〔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案件因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在国外进行的强制执行,视为难以执行。
对于附条件或期限的财产权,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第173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174条〔管辖〕
保全案件,由本案管辖法院或者保全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案管辖法院,为受理案件或者应当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案件已经进入上诉程序的,本案管辖法院为上诉法院。
保全标的如为债权或者经登记的财产权,以债务人住所地、担保标的所在地或者登记地为保全标的所在地。
第175条〔申请〕
申请保全,应当表明诉讼请求、原因事实以及保全的理由。
对于应保全的权利以及保全的理由应当释明。
第176条〔担保〕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法院采取诉前保全,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177条〔裁定〕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做出裁定;对情况紧急的保全申请,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依职权立即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对于前款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法院对上诉做出裁定应当赋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上诉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178条〔通知〕
法院做出的有关保全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有关当事人。
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在送达的同时应开始执行。
第179条〔保全的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但保全的标的物不能分割的除外。
保全超出请求范围的,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
第180条〔不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采取诉前保全后,利害关系人不在10日起诉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保全裁定。撤销保全应以裁定的方式做出,利害关系人对此裁定可提出上诉。
下列行为具有与起诉同等的效力:
(一)依法开始仲裁程序;
(二)申请发布支付令。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被申请人向向申请人履行义务的,法院应依据申请解除保全。
第181条〔情况变更〕
因保全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消灭,或被确定判决判定不存在,或保全的原因消灭,法院应依申请全部解除保全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将债权提存的,法院应当在提供担保或者提存的范围内解除保全或者不为保全裁定。
解除保全应以裁定做出,对该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第182条〔保全错误的赔偿〕
保全裁定因自始不当、申请人败诉的判决生效、因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或者其他可以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被撤销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因采取保全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所遭受的损失。
法院依法采取诉前措施后,申请人不依本法
第180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被保全或提供担保遭受的损失。
被申请人依据前两款规定提起诉讼要求申请人赔偿的,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第二节行为保全
第183条〔行为保全的原因〕
对于非财产权的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的保全。
应在国外进行的强制执行,视为难以执行。
对于附条件或期限的请求,也可以申请行为保全。
第184条〔诉前行为保全〕
前条申请,在诉前有保全必要的,也可提出。
第185条〔保全措施〕
行为保全,法院可以根据情形采取选任管理人、禁止为一定行为或者责令为一定行为等其他方法。
第186条〔解除或者免除保全〕
行为保全如果可以通过金钱给付达到目的,或者债务人将因行为保全受到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害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法院可以在保全裁定内记载债务人可以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或者免除保全。
法院未按照前款进行记载时,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供担保以免除或者解除保全。
第187条〔第一节的适用〕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三节权利的暂时实现
第188条〔禁令〕
为避免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发生紧迫危险或其他类似情形,依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以暂时承认权利的存在,并责令义务人停止侵害行为或者做出某种行为。
前款申请,诉讼中的被告也可以权利人的地位提出。
在紧急情况下,禁令在诉前也可以申请。
第189条〔海事强制令〕
海事请求人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可以向法院申请发布海事强制令,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海事强制令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