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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 孙邦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一稿(第一编:总则)

  第119条〔随时调解〕
  在判决做出之前的任何时间,法院都可以调解。
  第120条〔调解的原则〕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法院不得强迫调解,不得过度拖延诉讼。在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时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做出判决。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第121条〔必须经过调解的案件〕
  下列案件在审理前必须经过调解:
  (一)配偶、直系亲属、四亲等内旁系血亲、三亲等内旁系姻亲、家长或家属相互间因财产权发生争执的;
  (二)合伙人间因合伙发生争执的;
  (三)雇用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发生争议的;
  (四)不动产所有人或地上权人或其他不动产使用人相互间因相邻关系发生争议的;
  (五)不动产共有人间因不动产的管理、处分或分割发生争议的;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间因建筑物或其共同部分的管理发生争议的;
  (七)因不动产界线或设置界标发生争议的;
  (八)因增加或减免不动产租金或使用权出让金发生争议的;
  (九)其他特别需要维持当事人之间和睦关系的争议。
  第122条〔第三人参加调解〕
  独立第三人和辅助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
  第123条〔调解方式〕
  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124条〔法院确定调解方案〕
  在有可能达成调解协议时,法院可以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提出和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法院制作调解方案应当根据法律与公平原则。
  当事人可以对调解方案提出意见,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修改和解方案,以促成调解。
  第125条〔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协议具有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效力。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制作判决书的,或者该判决需要在国外使用的,法院应当根据调解结果制作判决书,但应当注明是根据当事人调解结果做出的裁判。对该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第126条〔不制作调解书〕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章诉讼费用
  第一节诉讼收费的范围
  第127条〔交纳诉讼费用〕
  法院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征收诉讼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征收本法未规定的任何费用。
  第128条〔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依照财产案件的标准征收诉讼费用;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或人格利益的案件,每件交纳一百元;涉及赔偿数额的,不另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千分之八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千分之五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千分之三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千分之二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千分之一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商标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但不得低于500元。侵害著作权案件,每件缴纳100元。
  (六)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
  (七)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129条〔临时救济措施的申请费〕
  临时救济措施的标的为非财产权的,每件缴纳50元;临时救济措施的标的为财产权的,按标的价额的千分之一缴纳申请费。
  海事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缴纳1000元至5000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缴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缴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千分之一缴纳。
  第130条〔非讼案件的申请费〕
  非讼案件,每件缴纳申请费100元。
  第131条〔诉的变更〕
  当事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价额超过原诉讼标的价额的,应当就超过部分补交案件受理费。
  第132条〔上诉案件的受理费〕
  上诉案件参照一审案件的收费标准,按照上诉请求的价额收取受理费,对裁定的上诉每件缴纳50元。
  第133条〔再审案件的受理费〕
  再审案件不征收案件受理费,但对一审裁判的再审应当按照再审请求缴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对于再审所依据的新证据的提出具有重大过错的,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并应承担对方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代理费。
  第134条〔其他诉讼费用〕
  除了案件受理费外,当事人还须缴纳勘验费、翻译费、证人与鉴定人出庭的补贴、差旅费以及其他进行诉讼的必要费用,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公告费、法院核定的鉴定费,按照实际支出的缴纳。邮寄送达费以及法官、书记员、执行员在法院外进行诉讼行为的差旅费,不另征收。
  第135条〔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费减半征收,但诉讼标的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免收案件受理费。
  
  第二节诉讼标的额的核算
  第136条〔诉讼标的额的意义〕
  依照本法确定管辖、征收案件受理费时适用以下本节规定。
  第137条〔裁量核算〕
  诉讼标的的价额,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声明核定。核定诉讼标的价额,以起诉时的市价为准;无市价的,以原告就诉讼标的所有利益为准。法院核定诉讼标的价额,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
  第138条〔计算时间〕
  诉讼标的价额的计算,以起诉时为准;在上诉时,以提起上诉时为准;在判决时,以判决所依据的言词辩论终结时为准。
  当事人起诉时附带请求其孳息、损害赔偿、违约金或费用的,其价额不合并计算。
  第139条〔诉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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