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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度五十年发展的基本经验

  国家权力可以分成三个部分:设定规则的权力即决策权,执行规则的权力即执行权,监督规则的权力即监督权。人大制度既能使人民集中行使决策权,又能产生、约束执行权和监督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表明,人大是集中体现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因此,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根据人民的授权依法行使权力,不得失职或越权,更不能滥用权力。虽然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实际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是权力使用者不应忘记其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强调,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体现着人民治理国家的权力。人民将其权力委托给他们的政府,政府则向人民负责,保证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按人民选出的代表制定的法律行事。如果政府违背人民意志、侵犯人民利益违法行使权力,那就应对人民承担政治责任。人民只有从根本上保留这种对政府监督控制的权力,才能有效地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3、人大制度发展的关键是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从形式上看,通过民主制度实现执政,这是世界政治文明的总趋势,是执政党的共性。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是现阶段中国惟一的执政党,因此,改革和完善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作用。”(十六大报告)这是中国政治文明的特性。人大制度五十年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1954年人大制度建立后,在我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久由于执政党内“左”倾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党政不分的现象十分严重,各级人大的工作陷于停顿(自1966年6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改革开放后,中国有了20多年相对稳定的发展,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有了显著改善,人大制度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说明,要发展人大制度,就必须改革和完善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由面临的严峻挑战和当前的任务决定的。这就需要强调执政在民(执政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并为人民服务)、执政在政(注重执政的控制力而不是控制面,转变执政的内容)、执政在法(转变执政方式)。
  4、人大制度发展的方法是求真务实,不断创新
  当前人大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人大权力行使不到位;人大与党委的职责规定不够具体、不够规范;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缺乏违宪审查机制;权力机关组织建设相对滞后,人大代表构成不合理;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不够科学、不够完善,直接选举范围较小。这是导致人大实际履职与其宪法规定出现较大距离的制度性原因。要解决这些人大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不断创新。胡锦涛主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就需要不断改革和创新以促进人大制度的发展。例如,江苏省提出的“法治江苏”建设、地方立法“少而精、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指导原则,都是不断创新的结果,都是对人大制度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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