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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学人呼吁书”——兼论“违法改革”的合理性

  五、应该增强和发扬国有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真正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未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不得解雇职工;企业职工和任何公民检举揭发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压制民主、暗箱操作,导致国有财产大量流失的违法犯罪现象,检举揭发剥夺职工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的行为,应该得到保护和奖励,司法机关有义务依法受理此类案件,任何个人和组织决不得违背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压制、打击和报复检举揭发者,公民依法检举和投诉的,司法机关无权拒绝受理;决不容忍以所谓维持秩序为借口派公安干警进厂违背广大职工意愿强行改制,已经派干警进厂强行改制的,必须依照刑法254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追求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为促进和保障改革开放事业,规范国有企业改革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有制主体地位保障法》。立法必须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真正贯彻群众路线,立法起草小组成员必须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立法专家、和经济部门的人员组成,立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草案应向全国人民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当前国务院应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立即着手制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法规。
  七、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高度关注我国企业改革这一当前最大和最为急迫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必须正视国家财产普遍和大量流失的现状和国有企业职工劳动权被严重侵犯的事实;必须结合我国企业改革的实际,坚决揭露和彻底批判洋教条——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和所谓“华盛顿共识”对我国经济改革带来的消极影响、误导和危害;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广泛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特别是认真听取改制企业职工和下岗工人的意见和呼声;认真组织大型调研,总结经验教训,了解真实情况,在科学和民主的基础上决策,使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沿着正确、健康和法制的道路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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