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之此,仍然没有解决国有资产的出路问题,到底如何处置国有资产?我想,关于国有资产的核心问题并非是其流向问题,争论不休的乃是其“流失”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是流失?按照一般民法原则,除非是明抢暗盗或者欺骗,只要是通过一定代价,二者合意的方式取得的财产都是合法的财产,为什么对于国有资产会有流失问题呢?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所谓流失乃是指国有资产的移转未经政治上的“合法化“,没有取得部分公民的认可。他们坚持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改革未经一定“合法程序”,未按照合理的价格,未移转给“合法”的人。因此,当前的改革最重要的不是确定国有企业和资产要不要改革的问题,乃是要建立一定的、为广大公民认可的、具有合法性辩护力的移转程序。例如,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有国家的有关机构(目前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享有出资人利益,但是,事实上,如果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利,对资产进行处置,仍然无法从过程和结果说服相关的利益人以及社会意识形态,也就是说,国家有关处置国有企业的机构并没有基于政府的合法选举而获得“合法性”,社会、特别是利益相关人不认可。因此,如果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方式,将处置结果合法化,则无论如何处置国有资产,在意识形态上也不会出现“流失”的问题,这点恰恰可以帮助是经济学家走出单纯基于效率的原则而无法走出的困境。当然,是不是职工代表大会的认可就能使国有资产的处置具有了合法性?并不尽然,例如,我们无法规避小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曾经出现过某大型国有单位将资产在单位人员范围内的私分的事件,尽管这一处置取得了职工的一致拥护,但我们仍然不能赋予这样的处置以合法化的外衣。因此,如何解决流失的问题,一方面是个法制问题,但其实质乃是如何解决资产处置在意识形态中的合法化问题。
当代中国,违法的改革是社会发展所必须,而我们要面对的主要中国问题乃是,如何在改革的过程中发挥法制的工具性作用,同时在建设法制的过程中逐步寻求法治,同时,在这一长期的过程中,建设一个具有广泛合法性基础的制度,并通过意识形态建设来进行合理性论说来巩固这一制度,进而建立一个“和谐”社会,使富者虽富,不失其仁,穷者虽穷,不丧其德。同时,我们绝不能以法制为号召,阻碍改革的进程,那样只会使法制成为既得利益者的武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一体化的市场经济基础上,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模式下,来面对共同的敌手——跨国资本,团结一致,在世界上占有中华民族应有的一席之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