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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学人呼吁书”——兼论“违法改革”的合理性

  该文还有一个基本教义,那就是对于自由主义经济学和华盛顿共识的批判。显然,尽管学界没有能够达成共识,但除了张五常等个别人外,对于自由主义经济学完全适用于中国的观点并没有很多的学者认同,在学界甚至还有“北京共识”超越了华盛顿共识的说法。事实上,在实行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国家恰恰是通过放缓包括金融、汇率、土地、基础设施建设等等的自由化,才保证了经济在较长时间内的稳定、快速增长。也就是说,在中国,或许自由主义经济学和所谓华盛顿共识并非真问题。
  然则,为何要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呢?经济学上关于效率等的诸多理由姑且不提。从政治和法治运转角度来看,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利益,我们才需要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进行改革。其根源在于,人民对人民所有的“国有”(实质是全民所有)资产的权利的实现需要一个桥梁,这个桥梁就是国家。而作为抽象存在的国家,其对资产的管理必然要按照权力的方式,通过具体的个人来操控这一所有权。这一实现过程由于脱离了充分的市场竞争,总是要通过权力对资源分配的方式来实现,因此,难以避免无效率和腐败。从这个角度看,不恰当地通过具体的无制约的人来掌握的国有资产并不是什么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物质基础,更非是我国公民权利的物质保障,反倒是制约人民权利的障碍和社会矛盾的源头。例如,我国目前的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国有企业”,在金融国有和土地国有造成的银行坏帐和土地批租的腐败,不仅仅伤害了公民的利益,也损害了政治稳定,最终损害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这里牵涉到一个社会主义的基本教义问题,那就是,什么是社会(共产)主义?按照经典的表述,社会主义乃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只是当马克思认识到,财产的所有制成为使人失去人本性的桎梏时,财产所有制才是重要的。在历史现实面前,一般的认识乃是“无财产即无自由”,“无财产即无人格”(梁慧星教授语)。目前,国有资产和以及以国有资产为基础的权力资源分配恰恰成为了限制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魔障。只有当中国共产党以及以代表抽象的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放弃对于绝大多数经济资源的控制,靠合理性的论说和政策鼓动的方式实现执政和领导的时候,中国才能实现民主化和人的自由以及保障人的权利。
  不过,逐条的批驳仍然不能解决深层次的问题,总体看来,该文最具蛊惑力的教条就是:“国有企业改革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必须在宪法和法制的轨道上进行,任何背离宪法和法制轨道的所谓“放心、放手、放胆”等的各显神通的做法,都从根本上危害我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都直接背离依法执政基本执政方式的实施。”如何看待这似乎具有充分合理性的符合“法治”精神的观点?笔者认为,如何理解这段话也就是在当今中国,如何理解法治和改革的关系的问题。邓小平同志说过,“改革就是一场革命”。而革命和法治乃至法制都是有根本矛盾的。革命不仅仅是对财产的再分配,也是对政治权利的再分配。而分配的结果决定与政治力量的大小和妥协。所以,刀枪一响,法律无声。法制和法治其内在需求则是在政治分配(赃)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分配结果,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对财富和政治权利流转进行制约。这一矛盾一般是在时间上顺序解决的。也就是先革命,后法治。在中国,由于改革者和改革的特殊性——也就是主动改革、设计的改革,因此,利益的再分配必须在可以掌控的秩序限度内进行,正是基于这个理由,法治和法制才成为必须。事实上,在当今中国,法治和法制不是常态,改革和利益再分配才是常态。法制作为工具,法治作为目标,是为了改革服务的。法制的价值在于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将“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的工具性价值,而不是实现公平、正义和其他法律的实质价值。如果我们把法制和法治当作最高的价值和社会的常态,那么改革就无法进行下去,法制和法治就成为阻碍改革的借口和挡箭牌,就是用先前的改革阻碍后续的改革。法律人就会在不断的对法制和法治的合理性叙说中迷失中国法制的方向。现实是,没有违法和非法,就没有改革。从二十年来法制和法治建设的过程清楚地看出来。大到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小到房屋改革,没有一项改革不是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的。总之,作为法律人,面对当今中国,应该以改革的观点来看待法治,而不要以法治的观点来看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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