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图书馆资源数据库建设中的著作权问题
根据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1996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Directive 96/9/EC of the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1 March 1996 on the legal protectionof databases)(
)第1条的规定,“数据库是对单独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按一定的体例或方法进行汇编,并能提供通过电子手段或其他手段进行数据访问的集合。” 作为信息的“仓库”,数据库能以其丰富的内容、便捷的方式向读者提供各种信息,因而它也是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图书馆在数据库建设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数据库编制过程中对所选辑、编排的作品或作品片段的著作权保护;二是对数据库整体的著作权保护。
图书馆开发的数据库主要有“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索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四种类型。书目数据库一般不涉及著作权问题,制作中主要是注意保护所辑录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而文摘和索引型数据库的编制,则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依此规定,若著作权人未在其作品刊登时附带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则图书馆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制作摘要编制成数据库。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3日发布的经修正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修正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所享有的网络传播权而设定的一种新类型的法定许可。这种依法定许可而开发编制的数据库应是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的重点。而对全文数据库的开发,则应持谨慎态度,除那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对尚在保护期内的作品在全文数字化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图书馆“可以直接向被利用作品的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同时依法同著作权人签定书面许可合同。
7.数据库编制者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将馆藏文献数字化时,编制者应首先对拟数字化的文献依其著作权性质作出必要的分类,区别处置。一般说,图书馆馆藏文献依其著作权保护状态可分为三类:一是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二是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三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公务类、事实类资料,如法律、政府文件、事实报道等。对于那些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的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同其签订作品使用许可协议。
在数据库编制过程中,图书馆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以便获得使用许可。然而,面对海量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其片段,要想一一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似乎不太可能。而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去同作者接洽著作权授权事宜不失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图书馆可直接通过该机构获得国内外成千上万著作权人的授权,同时亦可委托其转交使用费。
目前,我国主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成立于1998年9月)下属的几家机构:中华著作权代理总公司、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以及筹备中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摄影美术作品著作权协会等。此外,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于1992年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也是一家专门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