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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馆藏数据库编制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中外立法、司法判例及启示

  (3)合同法的保护方法。在数据库对外提供服务时,数据库编制者可通过与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借以保护自己的数据库内容和使用报酬请求权。
  但是,上述三种保护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面临一些问题。例如,对图书馆而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其开发的数据库似乎有些牵强。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是市场交易中的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图书馆作为向社会提供文化信息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组织,显然不属于适用该法的主体范围。至于采用合同法的保护方法,也会因使用者众多和手续过于繁杂而几乎无操作可能;且图书馆提供的数据库信息服务并不以赢利为目的。
  
  5.我国保护数据库著作权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我国的法院审理了多起有关数据库著作权纠纷的案件。其中以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案()较为典型。该案案情如下:
  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经与中国电视报社协商并达成协议,中国电视报社向原告提供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表,由原告在其报纸上刊登或转载,每期付给中国电视报社稿酬80元。后原告又根据广西广播电视厅有关文件规定,与广西电视台口头协商将其一周的电视节目预告表交由原告刊登,原告每期付给广西电视台稿酬100元。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未经原告同意,从1987年起,每周星期一在其报纸上转载原告报纸中刊登的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对此,原告曾于1988年2月和1989年5月两次在其报纸上发表著作权声明:未经本报准许,任何报刊不得转载、刊登本报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被告仍继续转载原告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1990年2月4日,原告向自治区著作权局提出申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自治区著作权局审查认为,被告擅自转载原告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违反有关规定,属侵权行为,于同年7月24日作出裁定:被告立即停止转载原告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补偿原告经济损失6,360元。被告拒不执行裁定,继续转载原告电视节目预告表。原告无奈,遂于1991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视节目预告属预告性新闻范围,应视为时事新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对于时事新闻,无论新闻单位或者个人都不享有著作权,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原告诉被告侵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把电视节目预告表视为时事新闻,不予保护是错误的,上诉人对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表享有使用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电视节目预告是电视台通过复杂的专业技术劳动制作完成的,故电视台对其劳动成果享有民事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但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不宜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的关键是首先必须明确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从技术上说,电视节目预告表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结构和内容都比较简单的数据库,其所刊载的节目名称和播出时间均属事实性消息。因其缺乏独创性,不具有著作权属性。本案中,一审法院以该节目表是时事新闻而不具有著作权的属性而判决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则以该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不属《著作权法》所指的时事新闻,进而判决不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就这一点而言,其司法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它首次以判例的形式明确了对有独创性汇编作品和虽无独创性但又付出大量劳动和资金投入的劳动成果可分别适用著作权法和其他民事法律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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