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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馆藏数据库编制过程中的著作权问题——中外立法、司法判例及启示

  TRIPs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此类不延伸至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任何版权。” 即无论原始材料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只要是符合本条规定的数据汇编,均应给予著作权保护。显然,该规定比伯尔尼公约的保护水平又提高了一步。
  为了实现与国际著作权制度的接轨,我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原著作权法14条作了修改,明确将“编辑作品”改为“汇编作品”,并对汇编作品的条件作了相应修改:“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一修改,消除了在数据库著作权保护方面存的双重标准,也更符合TRIPs的要求。
  
  3、独创性——数据库获得保护的标准
  
  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五条“数据汇编(数据库)”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得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关于WCT若干条款的议定声明第4项同时注明“依本条约第5条规定的数据汇编(数据库)保护的范围,与《伯尔尼公约》第2条的规定一致,并与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相同。”
  从本条和前述其他我国法律和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数据库均可受到保护,只有那些“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或“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的汇编作品方可受到保护,即数据库只有具备“独创性”才能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4.原创性和非原创性数据库——不同的保护方法
  
  依据上述中外有关汇编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规定,以数据库整体是否具有独创性为标准,可以将数据库可分为两大类:原创性数据库和非原创性数据库。二者所包含的内容既可能包含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其片段,也可能包括不享有著作权的材料。数据库制作完成后,对数据库本身,无论其是否具有原创性,均应依法予以保护,但保护的方法则有所区别。
  
  4.1. 原创性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依我国著作权法,数据库只有具备独创性时方可作为汇编作品而受到保护,因此,原创性数据库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如何确定数据库的独创性呢?其独创性又从何体现呢?答案是:数据库的独创性并不体现在它的内容即其所辑录“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这些作品或其片段并不为编制者所独创;那么,数据库独创性只能体现在对其内容的挑选和编排上。这种对内容的挑选和编排的独创性构成了数据库整体的原创性,因此该类型数据库可作为汇编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反之,即便数据库所辑资料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有创新性的作品,但因在对这些作品的选择和编排上并未反映出独创性,这类数据库不属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4.2. 非原创性数据库的民事法律保护
  
  在现实中常常有这样一些数据库,其所收录的资料既包括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包含非智力成果的事实性材料或数据,如电话号码、时刻表、各类名录、指南等,尽管其在内容的挑选和编排上并无独创性,但编制者为收集、整理、编排这些资料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对这类数据库是否也应依法予以保护呢?答案是肯定的,只是所适用的法律不同而已。
  在对非原创性数据库是否应给予司法保护的问题上,最著名的是美国法院在上世纪初以判例法形式所创立“额头出汗”或“辛勤收集”原则。该原则源自1922年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判决的Jeweller''sCircular Publishing Co. v. Keystone Publishing Co.一案。1920年10月,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版了一本长达610页的销售商名录《The Jeweler''s Inde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认为该书中有284页的内容取自其编辑出版的《Trade-Marks of the Jewelry and KindredTrades》一书,对其编辑作品的销售构成损害,同时还“不可挽回地损害了其在长达半个世纪中在广告客户和消费者中的良好信誉”。经审理,上诉法院援引英国上议院的一个在先判例Walters v. Lane认为,根据1909年美国版权法,姓名和地址名录系受到版权保护的资料。事实性编辑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拥有著作权并享有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Compilations,unable to accommodate the originality requirement, were protected by their"sweat of the brow," originating in Jeweller''s Circular PublishingCo. v. Keystone Publishing Co. In Jeweller''s, the Second Circuit citing Englishprecedent stated that an author of a compilation of facts, "produces byhis labor a meritorious composition, in which he may obtain a copyright, andthus obtain the exclusive right of multiplying copies of his work.")。这一判决不但屏弃了著作权保护中的原创性限制,而且还进一步规定了对作者在编辑作品中所付出的劳动和投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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