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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人民陪审员——兼议英美陪审团制度

  现在,学理界对我国目前的陪审员制度褒贬不一,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保留说”,认为我国的陪审 制度,是人民群众参加审判案件和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 要途径,它表明了人民在审判中的“当家作主”,可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所以,我国的陪审制度应当保留,不能废除。二 是“废除说”,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在现实中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走完了”它应该走过的历程,它的存在已无实际意义,应当逐步加以取消。三是“改革完善说”,认为应在正视我国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基础上,主张对它进行改革与完善。我本人比较赞同第三种,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实作了很多有益的改革,而且其中的有些规定还是比较合理,但是现实中的陪审制度确实仍然存在着很多的缺陷,要想比较科学的进行改革和完善又谈何容易。这里,我们不对陪审制度中各项琐碎的具体规定多加赘述,下面我们就参照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最新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只是从人民陪审员的角度,对他们目前的尴尬境地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作一下分析。
  (一)尴尬之一:陪审员选任方式和结构的问题
  《决定》中规定: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这一规定基本上沿袭了我国近些年来的一般做法。但也有一些学者对其提出了质疑,理由是他们认为,陪审员的人选由人民法院提出,这样人民法院会挑选自己比较熟悉或者是和自己关系比较好的候选人。我想这点担忧并不是没有他的道理,因为中国的社会在某种意义上说毕竟还是一个熟人社会,而且作为人的本质来说也有一种趋同性,喜欢和自己思维以及行为方式相近的人共事,这有可能造成法官和陪审员串通一气,妨害司法的公正。或许他们所要求的是那种形式上的公正,像英美国家那样,通过驾照或者选民登记记录等的随即抽选,这种选择几乎能够覆盖所在居民去的全部居民,而且还要对拒不履行陪审员义务的公民进行惩罚。
  我认为,尽管此项规定有其制度性的缺陷,但是就目前而言,如此规定还是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的。首先,最终人选的确认,还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确定,我们暂且不论人大常委会是否能严格尽到该项审查职责,但是这毕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使某些法官不敢“恣意胡为“。其次,有些法院为了审判上的方便,也会在同等条件下选择某方面的专家,但这绝对不是类似英美法中的专家证人。譬如说,在有聋哑人参加的案件中,虽然法庭上会指派专门的翻译,但是如果陪审员中有人懂得手语,那么他对案情的理解将会更加的容易和恰当。再次,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也无法实现像英美国家那样的对所在地区居民的随即抽选,因为这需要建立一整套的档案系统,并且定期对其进行维护,这将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大大的增加诉讼成本。而且我们在《决定》中作了折中的规定,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尴尬之二:陪审员的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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