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尹琳编译:《日本少年事件中的辅佐人(添附人)制度》,中英少年司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论文,上海·2003年10月。
关于少年司法模式的详细介绍,请参见拙著《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7-312页。
施慧玲著:《家庭 法律 福利国家》,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279页。
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Australian criminology , Edited by Adam Graycat and Peter Grabosk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213.
2001年4月,日本《少年法修正案》正式实施,日本少年司法制度体现了正当程序化的倾向。尽管如此,日本少年司法制度仍然带有较为明显的福利色彩。
参见陈孟萱:《少年司法保护制度之契机─以美国少年法制为借镜》,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2000年度硕士毕业论文;刘卫政、司徒颖怡著:《疏漏的天网——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8-249页;康树华、赵可著:《国外青少年犯罪及其对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7-68页。
多提出要坚持所谓“双保护原则”,即既保护社会又保护未成年人。
《日本少年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以促使少年健康成长,对有违法行为的少年采取改造品性和整顿环境的保护处分,同时对于少年及损害少年福利的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采取特别措施为目的”。
Joseph J.Senna , Larry J.Siegel, Introduction to criminal justice,7th ed,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96, p716.
参见拙文《人性关怀与程序正义》,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前者是强调其作为法院的协助者的立场,后者则认为辅佐人是少年的伙伴、并且是少年自己可以选择的伙伴。
根据日本《少年法》规定,少年院收容是三种保护处分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参见尹琳编译:《日本少年事件中的辅佐人(添附人)制度》,中英少年司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论文,上海·2003年10月。
详细分析请参见拙著《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二章“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当然,也带有一定正当程序模式色彩,因此可以大致地表述为犯罪控制·正当程序模式。
例如,迄今缺乏独立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型少年法,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无论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组织法,都是适用成人法,或者“小成人法”(即比照成人规定,体现极有限度的“优待”)。
胡弿骜:《试谈推进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工作》,中英少年司法制度——保释问题研讨会论文,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3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