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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比较研究的视角


也有的国家(如英国)还适用于有精神障碍成人的讯问。

强调“适当”,是因为如果成年人可能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则将不能在讯问时在场。关于“适当成年人”及“适当成年人人介入制度”这两个概念的进一步讨论,请参见拙文《人性关怀与程序正义》,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关于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的进一步介绍及其与我国类似制度的比较问题,请参见拙文《人性关怀与程序正义: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引入》,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徐美君:《“‘适当成年人’讯问在场制度研究——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例”》,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刘芹:《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综述》,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年第3期;林志强:《第二次“中欧少年司法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会议综述》,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年第6期。

徐美君:《侦查讯问程序正当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254页。

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Australian criminology , Edited by Adam Graycat and Peter Grabosk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217.

【美】保罗·威士顿、肯尼德·威尔斯:《美国少年案件侦查中的几个问题》,武汉译,载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汇编》编辑组编:《外国青少年犯罪资料》(1981年),第154-155页。

如果少年的父母不能出席,亦可接受其成年亲戚或任何其他适合的成年人出席。参见余肇中:《选定海外地区少年法庭的运作》,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提供(2003年5月20日)。

余肇中:《选定海外地区少年法庭的运作》,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提供(2003年5月20日)。

余肇中:《选定海外地区少年法庭的运作》,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提供(2003年5月20日)。

余肇中:《选定海外地区少年法庭的运作》,香港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提供(2003年5月20日)。

车炜坚著:《香港青少年犯罪问题》,香港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20页。

徐久生译:《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

徐久生、庄敬华译:《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苏方遒等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根据《日本少年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人是指“对少年负有法律上监护教育义务的人,以及现在对少年进行监护的人”。

尹琳编译:《日本少年事件中的辅佐人(添附人)制度》,中英少年司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讨会论文,上海·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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