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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护研究 (第一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证人应当符合如下两个条件:(1)知道案件的情况;(2)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罪犯只要符合上述两条件,就可以证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 ,尽管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由于证人品格的审查而受到贬损。罪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时的诉讼权利与非罪犯的一般人作为证人时的诉讼权利没有差别,可具体归纳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若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有申请法院为其提供翻译人员的权利;存在法定的正当理由时经法院许可,有不出庭而提供书面证言或通过其他方式向法庭作证的权利;1有要求阅读、宣读、补充或修正证言笔录的权利;有请求给付适当补偿或报酬的权利;有请求保障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权利。
  五、作为鉴定人
  通常意义上,只要具备解决鉴定问题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做到客观公正的展开鉴定工作并做出确定性的结论,就可以接受当事人的聘请或法院的指定以鉴定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罪犯亦不例外。罪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鉴定人时的诉讼权利可具体归纳为:有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的权利;有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有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的权利;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的权利;有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做出结论的权利;有在庭审中拒绝回答有关人员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无关的问题的权利;有向有关部门控告或检举以非法手段逼迫做出非正常结论的权利和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有请求给付相应费用和报酬的权利。
  六、作为勘验人
  在民事诉讼中,除法院的办案人员外,包括罪犯在内的其他人也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而做出勘验笔录。罪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勘验人时的诉讼权利可具体归纳为:有依法拒绝勘验的权利;有全面获得勘验所需要的材料的权利,有亲历勘验现场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做出笔录的权利;有请求给付相应费用和报酬的权利。
  七、作为翻译人员
  掌握翻译技能的罪犯可以因为当事人的聘任或法院的指定而以翻译人员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并相应的有如下的诉讼权利:有依法拒绝翻译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的权利;有请求给付适当报酬的权利。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阐述罪犯在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详察罪犯的民事诉讼权利可以为充分的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提供确定的保障,有利于增强罪犯的权利意识,有利于明确有关国家权力主体的保障义务,符合走进权利时代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增加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总量,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水平,有利于改进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对待罪犯的正确态度,积极帮助罪犯改造和回归社会,提高我国人权建设的全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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