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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护研究 (第一部分)

程序法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护研究 (第一部分)


刘加良


【关键词】罪犯权利 程序法 保护
【全文】
  程序法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护研究
  文章结构:
  引言:研究现状、概念界定和必要的说明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护研究
  第一部分:民事诉讼中的罪犯角色定位与诉讼权利详察
  第二部分:罪犯权利保护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思考
  第二节:行政诉讼法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护研究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护研究
  
  引言:研究现状、概念界定和必要的说明
  若坚持一种诚实的学术研究态度,我们就应该也必须承认,这既是一个有着十分良好的研究契机的课题,又是一个国内法学理论界尚未展开系统化研究的课题。之所以说这是一个有着十分良好的研究契机的课题,是因为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制文明的进步,我国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2002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4年3月现行宪法增加规定人权保障条款,《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被列入了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接踵而至的是,罪犯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少数人的权利保护被明确的纳入了关注的视野。之所以说这是一个国内法学理论界尚未展开系统化研究的课题,一方面是因为我们所能借鉴和参考的有益资料非常有限,一方面是因为由于根深蒂固的“刑重民轻”和“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罪犯权利的程序法法保护问题却逐渐走向边缘化。契机与困难同在,让我们的研究尝试将被不可避免的打上拓荒的烙印。如此一项拓荒性的研究所必然要求的基本概念的界定和现有内容的详察、筛选以及反思便成为我们难以回避的的义务。 
  首先应当界定的是“程序法”的外延。通常意义上,程序法作为实体法的对应范畴存在,分为广义的程序法和狭义的程序法。广义的程序法包括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人民调解法、破产法、公证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各种程序性法律,狭义的程序法则只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为避免研究的分散性,我们在本文中倾向把“程序法”的外延等同于狭义的程序法。其次应当界定的是“罪犯”的外延。界定“罪犯”的外延是探讨程序法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护问题前提性任务。在通常意义上,“罪犯”概念的使用应当涵盖未决犯和已决犯,应当涵盖自然人犯和单位犯。但笔者在本文中为研究的需要将“罪犯”界定为因触犯刑事法律而经法院依法审理并被课处刑罚并处于刑罚执行状态中的自然人。1显而易见,本文中涉及的“罪犯”属于已决犯和自然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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