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争管辖的成因
造成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强争管辖权问题比较突出的原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重实体轻程序。
长期以来,大家都认为只要实体判决不错,在那一家法院审理还不一样。某省的一家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标的较大的债务案件时强争管辖权,外地当事人提出异议被驳回后,又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在确认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后,竟对外地当事人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哪个法院审不都照样判你还钱。然后毫不客气维持了一审裁定。就连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应当不再变动”(见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90]10批复)。这份批复就是在重实体、轻程序理念下的典型产物。事实上,没有管辖权而强争管辖权,让本地当事人取得本不应当取得的诉讼“主场”权,对外地当事人来讲已经意味着不公正了。试想,一个在程序上都敢于违法的法官,你还指望他能在实体上作出公正判决吗?再者,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负责复查的法院一般还是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由于我国法律的盲区还很多,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在不同的法院很可能会作出差异很大的认定,对于判决是否正确,在复查过程中也是不容易被发现的,或即使发现了也认为是正确。这样一来,对于强争管辖权的错误也就没人再管了。这也从客观上放纵了一些地方法院强争管辖权的做法。
②、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社会环境尚未形成。
《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现在的司法体制、财政体制都存在着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利的因素。法院院长的选举及法官的任命均由地方操办,法院的业务经费甚至干警的工资福利都依赖于地方财政。据说某市的一家大型企业因欠款被当地法院强制从其帐户上划走一百万元并偿还了当地的另一家企业。而大型企业的老总就打电话给市委书记,说如果你还不让法院把这一百万退回来,我这个月就停止纳税。而这个城市的主要财政来源就在于这家大型企业。于是市委书记只好出面做法院的工作,法院被迫将已偿还给债权人的款又划回到那家大型企业的帐户上。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市委书记还要求处理法院负责该案执行的法官。最后若非省高院的一位领导出面打招呼,这位执行法官的饭碗能否保得住还很难说。在这种执法环境下,本地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保护,更何况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执法环境下,法院无疑就是地方党委或政府的工具。对于涉及本地政府、大型企业或有头面人物当被告的案件,法院是不敢受理的。而对于他们需要起诉外地当事人的案件,即使法院没有管辖权,也得受理。
③、法官本身的政治业务素质低下。
一些审判人员严格公正执法的立场不坚定。面对本地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加上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的影响,有的法官就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帮助当事人出主意、想办法,强争管辖权。更有一些靠法吃法的,为了解决业务经费不足的问题,收赞助、拉案源。年终评比按创收数字论英雄,逼得一些法官到企业求情找案件,甚至请当事人吃饭,以取得案件的诉讼费收入。在这种环境下,创收者为英雄,办案数量多者为先进,长期以来形成恶性循环。大家都想吃“巧食”,办简单的案件,复杂疑难的案件没人办,也办不了。
④、对强争管辖权做法的监督查处机制不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