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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之争何以能缓行

民事诉讼管辖权之争何以能缓行


司马当


【关键词】管辖 争夺
【全文】
  
  摘要:如果说前些年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争夺经济纠纷案件管辖权方面还有所顾忌的话,而现在已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这种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使人们对法律的公信力大为降低。现在已经到了应该也必须引起国家权力机关重视的时候了。
  引言:民事诉讼管辖权之争的重中之重
  有人说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之争是律师参与民事诉讼的第一道防线。尤其是在我国当前这种文化背景和政治体制下,民事诉讼管辖权之争(包括正当的和不正当的)对当事人来说就更显得重要了。二十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就管辖问题作出解释、批复、电话答复等近二百件,但仍未能从根本上遏止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管辖权方面的争纷。从某种现象上看,近年来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方面的争端反而愈演愈烈。一些不正当的民事诉讼中强争管辖权的做法儿正象瘟疫一般在许多地方人民法院中蔓延。这些强争管辖权的做法,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破坏了司法的公正,也使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大为降低。人们在不信任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只好将本应在人民法院得到解决的问题转而寻求其他途径解决,有人甚至使用了犯罪手段。这些做法从根本上背离了我们依法治国的立法本意。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分析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强争管辖权的种种做法及其成因,找出适当地解决问题的方法 ,就显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事诉讼的管辖一般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就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而言,由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着较为直接的制约权力,一般都是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沟通”之后,由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对一些超标的的或在当地影响较大应当由上级法院一审的案件进行审理。这里面隐含着许多只可意会而难以言传的因素(比如案件涉及某些“关系”,或当地政府出于“政治上的考虑”等等),就此而引起的管辖权之争并不多。而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一般是法院之间横向或纵向发生的管辖权的变动,也极少引起当事人的关注。本文所要分析的主要是地域管辖方面的问题。
  在地域管辖中,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五条中对票据、运输合同、侵权、交通事故、海损和涉及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等方面的诉讼管辖规定的比较具体,由此引发的管辖权之争也不是很多。而引发管辖权之争最多的就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这是我国目前民事诉讼管辖权之争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纠纷管辖权之争的主要表现
  各地法院强争管辖权的方式很多,但概括起来看主要分为四类,现例举如下:
  案例一:
 2004年7月,安徽H公司收到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寄来的上海昂立汇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公司”)的民事诉状,诉状称:第一被告安徽H公司曾在2002年11月向其购买价值300余万元的药品,此后第一被告陆续支付货款100余万元,尚欠200余万元。2003年7月4日,第二被告亿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为上海铭人实业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上海亿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弘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债务担保金额确定书》,第二被告在该担保书中明确表示对第一被告的货款承担担保义务。”安徽H公司在管辖权异议书中提出:“安徽H公司从未与昂立公司有过直接业务往来,也无书面购销合同,也不欠昂立公司的任何货款,更重要的是安徽H公司从未让亿弘公司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此前甚至从未听说过亿弘公司。”“亿弘公司这种在‘债务’形成之后,未取得债务人同意的担保,实质上就是为被异议人昂立公司取得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所设的‘诉托’,这种过于‘直白’的强争管辖权的做法,不仅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也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如果被异议人的这种为争管辖权,在债务形成之后,随意设置一个担保人起诉的做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就形同虚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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