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该案正在F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之中。在对本案的处理上也存在几种意见,一是合同有效,房屋价格只能按每平方米630元计算,房屋面积也只能按开发公司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中的面积计算,即坡屋顶不能计算销售面积;二是合同有效,但原合同中的层高、面积、结构都发生了变化,价格也应随之调整。并且从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过程看,双方已对合同价款作了调整,否则电信局也不会在反诉中称自己交付了工程款。如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价格协商不成,可委托有关部门评估。房屋面积则应按《
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和《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计算,也即坡屋顶应计算面积。因为开发公司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中所称的面积并不是商品房销售面积,并且工程款的结算并不是完全以房屋面积来计算的。工程款中除了面积这个因素外,还包括房屋的结构、房屋的质量、施工的难度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质等。而商品房销售面积则是开发公司收取购房款的唯一尺度。况且如果坡屋顶不计算面积,在房屋产权登记中也就不可能将坡屋顶的面积登记上去,在将来拆迁补偿或者房屋买卖过程中,也会损害房屋产权人的利益;三是合同无效,除了前述的理由外,又提出了我国民法学专家王利明在《合同无效的制度问题》一文中的主张:并不是所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如果在判决里要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那么应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或者满足这么几个条件:第一,就是要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不是有上位法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上位法所制定的,是对上位法的具体的补充,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法官是可以援引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的。比如说上位法对某个问题规制的非常原则抽象,而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把它具体化,做了详细的补充,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第二,如果上位法授权地方或某一个部门对该法来作出解释,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完全是根据授权所作出的解释,我们认为出现这种情况也可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比如像
票据法110条就规定了有关票据管理的一些规定由人民银行来制定具体的办法来进行解释,所以人民银行对有关票据管理方面的规定,它实际上是根据上位法的授权做出的规定,人民银行依据授权对有关票据管理所作的解释,这是符合上位法规定的精神的,这个时候是可以援引规章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的;第三种情况就是如果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它制定的目的是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个问题没有相反的规定或者没有作出规定,这个时候从维护公共利益这个角度考虑,结合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判断合同无效,应当说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和依据的。”“我们在考虑判断合同无效标准的时候,要树立以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这样的概念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一个重要标准。损害公共利益本身可以作为一种无效合同的类型。公共利益更为重要的意义就是在与判断合同无效方面,它可以成为一种兜底条款来使用。因为大量的规则可能不一定是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的,在很多情况下可能是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时候我们在判断合同无效的时候,可以考虑把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来作为弥补判断无效合同的标准的不足来使用。事实上两大法系都采取了这种做法,就是可以允许法官以公共政策、公共利益的概念作为判断无效的标准,从而弥补强行法规定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