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一审法院对这个价格的认定还是基本公正、合理的。
三、关于房屋的面积
由于双方对1998年5月11日的购房协议并未打算履行,所以双方在1998年8月份委托省建筑设计院设计图纸时,根本就没考虑1998年5月11日的合同。后来电信局越俎代疱,甚至由谁来承建、门窗的生产商是谁都作了指定,从而使房屋造价大幅度飚升。电信局局长在法庭调查笔录中坦言“我们就要由省二建承建”“他们改建五层时实际增加了建筑面积,我们也未有异议”。电信局方面的施工负责人则承认“实际上到建时,合同内容有好多没有执行”,“合同当时讲每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在实际定稿时改为85平方米、100平方米、112平方米,原定110套,实际建120套”。而对这些实质性的设计,电信局不仅知道并参与,而且也是其要求的。基于这种情况,房屋的面积只能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一审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面积进行了实际测量,测量的结果为13135平方米,其中包括坡顶屋顶空间面积650平方米。电信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面积计算有误。
二审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推荐了几家测量机构,双方当事人选中了其中一家,后又被告知选中的这一家无测量资格,只有一家叫宏泰造价师事务所的有资格,开发公司只好同意。但该事务所的鉴定报告明确把坡屋顶的面积排除在外。对此,开发公司提出异议认为F市宏泰造价师事务所无测绘资格,其依据的《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不仅是失效的而且是经过纂改的文本,依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12月22日颁布)以及《房产测量规范》和《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坡屋顶“超过2.2m以上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应计算销售面积。为此,F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请安徽省建设厅作出答复,安徽省建设厅又请示了建设部,建设部于2004年8月4日以建办住房函[2004]448号文件明确答复“在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应当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从事房屋面积测算的单位,应当取得房产测绘资格”。从而证明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面积认定是正确的。而F市宏泰造价师事务所没有资格对涉案房屋进行测量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