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问题研究
张建中
【关键词】未遂 既遂 比较
【全文】
犯罪未遂问题研究
前 言
未遂问题是犯罪论中一个重要内容。尽管已有许多理论专著对犯罪未遂问题进行过较为深入的探索,但是由于犯罪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其过程中的每一部分也都包含了极为丰富的内容,我们对犯罪未遂问题的探索远没有完成。从目前所取得的成果看,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未遂与既遂还常有争议,有必要对犯罪的未遂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就是从这一目标出发来讨论犯罪的未遂问题,希望对减少司法实践中未遂与既遂的争论能有一点益处。
有关犯罪未遂的基本问题
一、犯罪未遂在犯罪阶段问题中的意义
针对故意犯罪在进行过程中可能由于情事变化而停顿的问题,
刑法提出了故意犯罪的阶段问题,而犯罪未遂问题就是故意犯罪的阶段问题中的一个部分。我国刑法总则规定故意犯罪的阶段问题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犯罪的既遂。在犯罪阶段问题中,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犯罪进行过程中的停顿,都是和犯罪既遂相对应的犯罪进行过程中的一种状态,研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离不开对犯罪既遂性质的了解。
犯罪的预备和中止,一个作为犯罪的初期准备,一个作为犯罪中期的自动停止,各有其特点,但它们和犯罪既遂的区分也是非常明确的。对于犯罪预备,我国刑法规定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这时犯罪的实行过程尚未开始,和犯罪既遂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上有重大差别;对于犯罪中止,我国刑法规定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时犯罪的主观要件有了根本变化,它和犯罪既遂也有重大区别。有理论说犯罪的阶段问题只存在于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之中,这样犯罪既遂就是行为人以实现某种犯罪结果为目的而实施犯罪。达到了其预期的目的,就构成犯罪既遂。犯罪中止则是行为人放弃了原有的犯罪目的,因此我们说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在事实认定和处罚中有重大区别。犯罪未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这一定义使得犯罪未遂和犯罪的预备、中止、既遂明确区分开。根据这一定义,在故意犯罪可能停顿的阶段问题中,只有犯罪未遂在客观要件上和犯罪既遂相一致,在主观要件上和犯罪相对称。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犯罪行为人实现了自己的预期目的就实现了犯罪的既遂,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犯罪行为人的意志由于各种非主观的原因而没有实现,就是犯罪未得逞,就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预备、中止和未遂,我国刑法都有专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对于犯罪既遂,
刑法条文中没有作任何描述,在法学理论中也只有一般性表述,没有实质内容的说明。因此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既遂通过对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特别是对犯罪未遂的规定体现出来的,这种体现由于
刑法分则对每一具体犯罪的规定没有指明针对犯罪既遂,刑法学家们“
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的说法并没有在刑法规范中体现出来。这是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些犯罪是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的,这是许多刑法学著作所确定的,如对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人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我国刑法对这些行为人定罪量刑时,行为人所构成的实际上都是犯罪未遂,他们的目的都是没有达到,都是犯罪未得逞。我们只能认为
刑法第
105条所规定的法定刑是专门适用这种未遂状态的犯罪的,如果犯罪分子得逞了,我们所适用的
刑法也就对他们无能为力了。也有人说这种犯罪是一旦实施就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果这种理论成立,就是说这种犯罪没有犯罪的未遂状态,但否认了它的未遂状态也是否认了它的预备和中止问题。对于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来说,至少也会有一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过程,这就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犯罪过程的一个阶段,那它也就是一种犯罪,作为一种犯罪,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过程中,自动停止了准备和制造活动,为什么不能认为是犯罪的中止呢?因此我们说犯罪未遂问题在犯罪阶段问题中的地位和复杂性要远远高于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问题,司法实践中的众多案例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因犯罪未遂的认定而发生的争议也要远远多于犯罪的预备和中止问题。
二、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专门比较
犯罪的未遂与犯罪既遂有着紧密的联系,首先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也是很直接的。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得逞,犯罪既遂是犯罪目的已经达到,犯罪结果已经发生。犯罪未遂既遂的不可分割性还表现在它们之间的一些其他联系。
首先,犯罪未遂与既遂没有绝对区别。从
刑法规定上看,“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只是在犯罪未遂的处罚上赋予司法机关相对的选择权,使未遂犯的刑罚可以和既遂犯有一些差别,但这只能存在于可以区分出未遂和既遂的犯罪,最直接的情况就是那些以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从
刑法理论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并不是全由直接故意实施的犯罪所组成。另外,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而不是行为的结果。犯罪结果不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行为是否完成,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不具有决定作用。这一点在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上已经明确表现出来,对未遂犯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