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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探讨

  3、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同国际接轨的必然条件。随着我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的逐渐形成,境内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密切,全球化进展促使许多国外新型的犯罪手段、方法也通过各种途径传入国内。由于未成年人天生好奇和寻求刺激,容易陷入国际犯罪潮流,引发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国际化趋势。在犯罪的处置和治理上出现了司法国际化趋势,遵守国际司法规则,履行国际司法义务,与国际司法接轨,接受国外先进的未成年处置方式,成为我国法律发展的必然。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调研,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积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因此,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重大,它能为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创造有利的客观条件,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从过去的犯罪阴影中彻底摆脱出来,融入社会的正常生活,重新塑造自己的人生。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少年被告受刑之宣告,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者,其因而改过迁善者,称庆之不暇,岂可将其前科记录,永久保存以阻其向善之忱,断送其前途。盖少年犯罪,由于本性者寡,受外界濡染者众,纵经执行完毕而无成效,亦未必顽劣终身。”
  四、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
  1、概念确定。通过分析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和我国现实存在的前科规定,从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所采取“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出发,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可作如下表述: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及刑记录的制度。更加扩大使用的范围:对于有过违法记录的未成年人在规定的条件消失时,一样应确定消灭,而不应将其放在档案中伴随终身。
  2、设立专门档案管理机构。为尽可能缩小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应在司法机关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对于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有罪判处、虽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统一归口,设置专门机构专门管理人员管理。
  3、建立前科档案保密制度。管理人员要严格管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除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档案。
  4、规定合理的存档期限和消灭条件。德国《少年法院法》97条规定,如果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行为已无可非议,且已经具备正派品行,少年法官可以依据少年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前科,取消刑事污点。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原则上期限为刑罚执行完毕设定2到3年考验期限,或者规定为缓刑考验期满,根据未成年人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的申请,由原审判机构启动消灭程序,派专人审查执行刑罚期间未成年人表现,最终裁定是否消灭前科,销毁要有记录和必要的监督措施,并且不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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