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更新诉讼观念以加强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在立法上,现行
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事诉讼被害人人权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由于种种原因,现行
刑事诉讼法在完善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对此,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建议:如立法应赋予被害人上诉权等。但是哲人有言“意识反作用于物质”,同理,观念指导行为。观念明确,行为方可有的放矢;观念正确,行为方可事半功倍。没有正确诉讼观念的指导,再好的制度、再好的法律规定也很难得到切实践行。因此,更新诉讼观念对完善刑事诉讼被害人人权保障意义重大,必须给予充分重视,予以解决。
1、更新诉讼观念,首先应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抓起。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强调“为了保证
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刑事诉讼任务,且把“保证
刑法的正确实施”置于首位,将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定位于“重实体、轻程序”,定格为“惩罚犯罪分子”。再加上我国治安形势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比较严峻,为讲求办案效率,司法机关往往也只重视刑事诉讼的结果公正,尤其强调被追诉人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长此以往,就使得对犯罪的追诉仅仅成为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罪刑纠纷,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日益下降,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游离于诉讼程序之外,其合法权利自然也不可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诉讼观念,把程序公正置于首要的位置,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2、更新诉讼观念,还要从刑事诉讼被害人自身做起。诉讼观念作为主观意识的范畴,受制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传统等基本因素,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受传统法文化的影响,“贱讼”、“厌讼”、“畏讼”的诉讼观念在我国公民的思维中可谓根深蒂固,加上当前司法部门存在的种种不合理的现象,导致刑事诉讼被害人本身一直缺乏权利意识,缺乏必要的积极参诉意识。这些错误观念的存在,制约着刑事诉讼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因此,刑事诉讼被害人也应彻底走出传统观念的羁绊,树立现代化的诉讼观念和自我参与意识,积极拿起诉讼武器来捍卫
宪法和
刑事诉讼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