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1、加强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障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
通过本文第一部分对刑事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回顾,我们可以看到: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初期,由于采取弹劾式诉讼模式,刑事诉讼被害人处于犯罪起诉者的地位,仍然享有较大的诉讼权利。到了封建专制时期,主要是国家公诉制度和专门的公诉人制度建立以后,刑事诉讼被害人则彻底地丧失了对严重犯罪的起诉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为反对封建司法黑暗而建立起来的混合式诉讼模式,以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为第一要义。但是,人权保障的天平长期以来往往只倾斜于被告一方,而被害人的需要和权利不能满足或不被考虑的现象则司空见惯。二战以后,随着国际性人权保障运动的广泛开展,被害人学研究和被害人运动蓬勃兴起,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刑事诉讼被害人当事人化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内容,其诉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1963年新西兰还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被害人赔偿法》,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原则宣言》,从而以专门立法的方式来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2、加强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充分、有效地参与刑事诉讼,知悉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是作为当事人的被害人的基本诉权。然而,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刑事诉讼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被告方相比有明显不足。从根本上讲,犯罪人与被害人处于“对立者”的立场上,没有理由只重视和着重保护一方,而忽视另一方。要防止以上的情况发生,就必须强化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只有对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才能使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而且,在奉行犯罪“国家追诉主义”的现代刑事诉讼中,尽管检察机关与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根本立场一致,都是执行控诉职能,然而后者仍有特殊的利益需要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从国家和社会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多一些,有时难以对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利益进行十分周到的关注,加上具体办案人员认识上的偏差等原因,可能造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力或者被忽视。因此,由于与刑事诉讼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害人直接参与诉讼、享受应有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3、加强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障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当然要求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中,维护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一直标领主流,被告人本位主宰着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与此相反,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却长期被大大地忽略了。从本质上来说,公正不应偏爱任何一方,原告方和被告方都不应受到过度的青睐或冷遇,诉讼双方应维系在均衡状态。从另一方面来讲,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监督刑事司法、制约司法权,以确保司法公正不打折扣地实现。同时,刑事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既要贯彻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要接受来自各方面的合法监督。作为当事人,由于刑事诉讼被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参与诉讼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更具有直接性和有效性,更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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