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于外商投资立法而言,地方立法大多数属于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出台的鼓励、吸引外商投资的优惠性措施,当然也包括部分规范和管理外商投资的立法,如《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6.政策性规范文件。严格地讲,国务院办公厅等机构并不具有立法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发布的文件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有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约束力,也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但是,这类规范性文件在“入世”后将逐步减少直到最后消失。
(二) 立法特点
综观我国外商投资商业的立法历程与立法内容的变化,我们可以发现其具有明显的特点。(1)立法的渐进性特征明显。我国对外商投资商业实行梯度开放的政策,往往先发布内部文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再制定相关法律规范。(2)立法的行政性色彩浓厚。我国在1992年才正式确定发展市场经济,行政效率优先的特点同样也体现在立法内容和程序当中。(3)立法的主体呈现多样性。不少立法都是多个政府部门联合颁布实施。(4)立法的内容具有临时性。由于我国对外资开放商业是一个探索的实践过程,对一些问题由于认识的局限,在立法中没有前瞻性的规定,只能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因此,立法内容缺乏稳定性。
(三) 现有立法的缺陷
由于我国开放商业服务市场的时间短, 管理经验不足,立法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1)立法层次低,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商业的立法主要是部门规章,缺乏高阶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形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协调分工、合理制约的法律规范体系。(2)内容盲点多,可操作性差。。现有的立法内容粗疏,对一些问题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有些关键性问题也缺乏明确规定,如外资企业的反垄断问题。(3)权限分工不明,立法主体分散。现实中多个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已成习惯,势必造成多头管理职权不分,职责不明,侵蚀立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
(四) 完善立法的建议
1.明确立法权限划分。我国由于缺乏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的法律,导致中央与地方争权争利屡屡发生,因此,应尽早制定《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法》,划定立法与管理权限。在目前,我国应严格遵守“入世”承诺,统一立法,明确立法主体,保证法律得到严格遵守和正确实施。
2.完善立法程序。我国已制定《
立法法》,对立法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已有学者对《
立法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批评,如立法权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