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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商投资商业的规范与立法

  其次,统一、公正实施对外商投资商业的规范与管理。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我国应保证所有法律法规得到统一公正的实施,外商投资应享有国民待遇,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规范与管理应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及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和相应职责。2004年12月11日以后,我国将全面开放商业领域,绝大部分的地域与行业限制将取消,这就更需要明确权力分工和职责分担。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根据WTO要求,我国各级政府应转变单纯依靠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方式为依靠和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真正改变行政管理的方法,职权分明,责任明确。
  最后,加强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的有机结合。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地域差异巨大, 因此,应综合规划,合理布局,引导外资逐步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发展地方经济。同时,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微观管理,为之创造一个法制健全、公正合理、竞争有序的投资环境。
  三、我国外商投资商业的立法
  (一) 主要立法
  我国商业对外开放的过程也是对外商投资商业法律逐步完善的过程。规范外商投资商业的立法包括适用于一切外商投资商业的立法和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国内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现有的立法体制,本文将规范外商投资商业的立法分为以下几类:
  1.国际条约。这里的国际条约包括我国自愿加入的国际公约、世界范围内适用的国际组织法律体系和双边、多边条约,如WTO法律体系、多边投资公约和我国政府与沙特等国家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等等。
   2.国内法律。我国目前调整外商投资商业的法律除了三大外资基本法,还包括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的其他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
  3.行政法规。国务院在2002年2月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除此之外,还以通知和批复等形式发布针对外商投资商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规范性或指导性的文件,也应当作为广义的行政法规看待。
  4.部门规章。这是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商业立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到目前为止,主要有指导性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1997年、2002年)、《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1年)和规范性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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