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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商投资商业的规范与立法

  (5)土地出让管理。地方政府违法出让土地以吸引外商投资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扰乱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
  (6)外贸经营管理。根据三部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对外贸易权,少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违规进行外贸代理,损害国家外贸秩序,国家明令禁止。当然,新的《对外贸易法》生效后,这一问题不复存在,因为所有的境内企业都自动拥有对外贸易权。
  (7)税收管理。实践中少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利用少报收入、虚加成本或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利润,偷逃税款。国家税务部门加大税收征管和打击偷逃税款的力度和频率。
  (8)外汇管理。国家允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将合法利润以外汇形式汇到境外,但同时严厉打击逃汇和套汇等违法行为。
  (三)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十余年的试点与探索,我国对外商投资商业的规范和管理已逐步走上正轨,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首先,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划分十分模糊,权力冲突时有发生。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缺乏对中央与地方权限明确划分的立法。1992年到1997年的五年间,不断有地方政府越权或违规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就是中央和地方权力博弈的结果,虽然最后以地方政府服从中央整顿告终,但地方与中央争权的事实已不容忽视。
  其次,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由于外商投资商业在很长时间内都是在试点性开展,造成跃跃欲试的部门和地区不断涌现,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处于狭隘的利益考虑争权夺利而职责不清,导致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疏于管理。
  第三,行政手段多,法律规范少。由于我国对外开放是一个“摸石头过河”的探索过程,加上计划经济思维的惯性,遇到外商投资企业违规经营,行政手段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首选,这在特定的时期确实起到一定作用,但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规范少的弊端日益显现。
  第四,透明度低,程序不公开。我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惯于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发布政令,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也不例外,如1992年国务院的批复和商业部的通知均是内部文件,除政府部门外,无人知晓其具体内容,对批准的具体程序更是如此。
  (四) 加强规范的建议
  首先,加快完善立法,减少行政手段的运用。加入WTO以后,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健全法制,依法行政,不单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且应付诸实践。我国应加快完善外商投资商业的立法与执法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商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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