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对外商投资商业的规范
(一)规范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外资进入我国商业领域的终极目标在于赚取利润,这是由资本的逐利本质决定的。有追逐利润的动力就有违法的现实可能性。其次,由于地方政府出于狭隘的利益考虑(事实上也是如此)和短视行为,现实中存在地区之间竞相降低税费、许诺超优惠待遇等手段吸引外商投资。因此,考虑到外资投资商业的特殊性,必须由国家统一进行规范,这在我国“入世”以后尤其具有现实意义。根据我国《加入议定书》的承诺,我国应以统一、公正、合理适用和实施所有可能涉及或影响包括服务贸易在内的贸易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均受其约束。
(二) 主要规范措施
我国对外商投资商业的规范包括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两个方面。
1.宏观调控。由于外资进入商业领域具有兼顾长远利益和长期效益的目标,为挤占国内市场份额,往往利用自身国际采购优势,采取低定价策略,使国内商业企业面临更激烈的竞争。为此,在对外开放商业服务市场的同时,为保护国内商业企业,我国对外资投资商业实行梯度开放,[4](P7)即在外资进入的行业、地域、数量、规模、业务范围和外资股权比例等方面采取逐步开放的政策,国家对外商投资商业进行合理规划和宏观调控。1995年、1997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均明确规定外资准入的范围,1999年6月颁布的《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对外商投资商业的经营区域和审批条件均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只注重局部利益和短期经济效益,片面注重外资引进数量和规模,越权审批外资投资商业企业,导致外商投资商业领域一度失控。为此,国家从1997年开始对各地越权审批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了整顿。
2.微观管理。微观管理是国家或国家授权地方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商管理。国家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登记、业务范围、企业组织形式进行审批,加强对其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2)劳动用工管理。国家劳动部、地方政府和地方立法机关先后都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纠正一些外资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3)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使外资企业合法经营。
(4)价格监督。现实中,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价格欺诈和低价竞销。国家对这两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