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商投资商业的规范与立法
Regulation and Legislation on China''s Foreign Invested Commerce
金孝柏
【摘要】我国外商投资商业经历四个阶段,从试点探索、治理整顿到全面开放,国家先后制定法规,采取措施,规范外商投资和经营行为。现有的规范措施和立法都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以促进外商投资商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外商投资 商业 规范 立法
【全文】
一、我国外商投资商业的发展概述
(一)外资商业的界定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即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经济组织,从事商业经营的活动。 但是,对于哪些经营活动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范畴,学术界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学者把商业界定为商品流通业(包括批发、零售、佣金代理等)、日常生活服务业(包括餐饮、旅店、照相、洗染、修理等)、加工制造业(包括肉类屠宰、食品加工等)等三类。[1](P106)有的学者提出商业流通业的概念,并且认为它特指商品经营(批发、零售等)、佣金代理和特许经营行业。[2](P9)也有学者提出商品服务贸易的概念,并将其概括为商品批发业和商品零售业。[3](P85)由此看来,学术界对外商投资的商业概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商业仅包括商品批发与零售,广义的商业除了包含商品流通之外还包括生活服务业、佣金代理和特许经营。
实践中,《北京市商业利用外资规划(2002-2010年)》把商业概括为批发零售贸易业、物流业、餐饮业和生活服务业四类。根据《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包括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签订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规定,与商业最接近的具体承诺部门是分销服务,其内容包括佣金代理服务、批发服务、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等五类。结合我国商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外商投资的商业领域应包括商品批发与零售、电子商务、物流业、生活服务、佣金代理和特许经营。 之所以把电子商务和物流业纳入外资商业的范围,因为电子商务是我国“入世”承诺的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重要形式之一,而物流特别是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又是商品批发零售业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发展阶段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