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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战时”要素

  “战时”要素在我国刑法中是某特殊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众所周知,对于绝大多数犯罪而言,在什么时间犯罪,对于犯罪构成没有影响,也就是说,无论什么犯罪,总是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实施,在一般情况下,在什么时间犯罪,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也就是说时间要素不是一般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如故意杀人罪,不论在什么时间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会因为时间的不同而对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影响。但是,我国刑法规定,某些特殊的犯罪,行为人实施某行为的时间是犯罪构成要件所必须具备的要素,缺少这一时间要素,即使实施了某种危害行为,也不能构成犯罪。在此,时间要素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特殊犯罪的时间要素中,“战时”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素。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战时”要素是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资敌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求援友邻部队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等罪名。这些行为只有在“战时”才构成上述犯罪,非“战时”时即使实施了上述行为也不构成上述犯罪,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战时”要素在我国刑法中除了是某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外,还是某些犯罪从重、加重处罚的事由。“战时”要素在上述犯罪中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它不影响对犯罪人的量刑。但是,我国刑法还规定,“战时”要素有时可以成为量刑的事由。在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有一些行为在平时也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在“战时”才构成犯罪,但是“战时”要素却是这些犯罪从重、加重处罚的事由。如“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逃离部队罪”等。在这些罪中,法律没有规定“战时”要素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是规定“战时”是量刑的重要事由。其中在“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逃离部队罪”中,“战时”要素是加重处罚的事由。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军事刑法“战时”从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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