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战时”要素
李宇先
【关键词】
刑法 战时 要素
【全文】
“战时”要素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时间要素。修订后的
刑法注重平战结合,进一步完善了“战时”刑事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打击和遏制“战时”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军事利益的犯罪。但是,
刑法界对“战时”要素的研究并不深入,存在一些错误的观念,如有学者提出了“战时军事
刑法”的概念,将附加刑中剥夺军衔的专用性作为“战时军事
刑法”刑罚的特殊性等,阉割了
刑法关于“战时”要素的完整性。因此,认真研究我国刑法中的“战时”要素,对于我们准确地适用
刑法,准确地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谓“战时”,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这就明确了“战时”的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能被称为“战时”。但是,这一界定也还存在着问题,即
刑法第
四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是“本章所称战时”,这里的本章是指
刑法第10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而我国刑法条文,涉及“战时”要素的罪名达20余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三大类罪。因此,“战时”的概念就不能仅仅限制在“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而应当贯穿于整个
刑法体系之中,应当是“本法所称战时”。笔者非常赞同陈兴良先生提出的将“战时”概念放在总则部分加以定义的观点。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将“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也就是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这样,
刑法中的“战时”概念也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改,将
刑法第
四百五十一条中的“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