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企业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由此推之,仲裁方式解决时,仲裁委员会组织清算也没有法律依据。
2、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
《行政诉讼法》)第
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所称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前述的行政方式所称的行为.
【注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第1条规定,合营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16条第1款规定。
根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
1条规定。
相关的法律根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民诉意见》)第
305条规定:“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和第
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