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公海
与陆地有所不同,在地球上的海洋中,只有相对很小的部分可以由国家声称主权。 国家主张主权权利或行使管辖权以外的水域则被称之为公海,在公海范围内,任何国家不得要求主权, 所适用的法律也应当是各种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然而,与南极洲法律制度相区别的是,在公海领域某些通行的习惯标准可以用来规制对私人管辖权的行使,而国际条约则用来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举例来讲,一国对悬挂其旗帜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拥有排他的(尽管不是绝对的)管辖权。因此,虽然国际社会在公海领域也不存在着一部统一、完整的国际私法条约,但我们还是可以从各国的普遍习惯作法中推导出一般法律适用原则的。例如,对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内部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各国通行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是适用其船旗国法律。
二、在国际公法调整领域中有必要订立法律选择国际协议
在上述国际公法调整的三个领域中(外层空间站、南极洲、公海),国际社会至目前为止还不存在着明确、统一、公认的法律选择规范,当然,也几乎不存在调整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这样一来,在这三个领域内如果发生私人间的侵权纠纷,当事人可能会向甲国法院起诉,也可能选择乙国法院去打官司,还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寻求救济。但是,有关案件由不同国家的法院受理、或采用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其最终结果对当事人而言,也许有着实质性的差别。例如,原告可能选择允许最大额度赔偿的法院地去起诉;如果原告对诉讼便利的考虑超出了对其他因素的考虑的话,他或她或许会决定在其本国法院起诉;如果是非法致死案件,被害人的继承人也有更多的理由去被害人的本国法院起诉,这样做倒不是由于其他国家与本案并无联系,而往往是由于被害人的继承人对被害人的本国法最为熟悉;但是,原告有时也不得不去被告的本国法院起诉,因为其他国家的法院对被告均无管辖权。在这些情形下,原告有时可以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有时却不能挑选法院,因而决定了原告是否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冲突规范,而冲突规范的基本功能便是指引准据法。各国冲突规范的不统一,势必导致准据法的确定带有不稳定性,使得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要么对当事人极为有利,要么非常不利,从而影响到法院判决的公正性。
法律的适用不论是对法官还是对当事人或其律师而言,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具有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及可预见性,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以致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或挑选争议解决方式的现象,使得争议的解决获得公平,公正的效果,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而要实现这一理想,相应的统一实体法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但从目前国际社会的现实来看,各国基于其国情不同或利益不同的种种考虑,在可预见的将来共同协商制定适用于外层空间站、南极洲或公海等领域的调整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统一实体法尚不具有可行性。然而,在这些领域内私人间发生侵权纠纷又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这就迫切需要法律来加以调整。有鉴于此,国际社会可以考虑制定统一的冲突法作为第一步,通过国际条约将解决在外层空间站、南极洲或公海等领域发生的私人间权利义务冲突的法律适用规范先统一起来。 这样,一方面增强了法律适用的明确性、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能够尽量减少或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制定统一冲突法不象制定统一实体法那样会对各国利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有关规定也易于为世界各国所接受,故在国际社会,先制定统一冲突法比先制定统一实体法的难度要相对小一些。诚然,由于在外层空间站、南极洲、公海等领域基本上不存在着调整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这种统一冲突法制之后,其所适用的准据法往往指向有关国家的国内实体法,有些时候还可以是国际习惯。但由于冲突规范的统一,至少在缔约国之间,同一种争议无论当事人向哪一个国家的法院去起诉,均可期望法院会适用同一个实体法,这样,即可使得判决结果趋向于一致,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则是国际私法所追求的最高理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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