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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王靓华


【关键词】律师 刑事辩护 豁免权
【全文】
    由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性质、作用等所决定,从根本的意义上讲,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是以“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的,律师的所有诉讼行为,都是代表和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是当事人的代理人。
  显然,这与诉讼活动中代表国家审判权的法官,代表国家检察权的检察官以及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行政权)的警察是大不相同的。在国家的整个司法体制中,律师的当事人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她相对于掌握国家司法权的法官、检察官以及警察而言,永远是“弱者”。
  因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尤其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时,其合法权益应如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对于实现法律正义、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是至关重要的。
  一、律师的执业豁免权
  我国现行的《律师法》中没有关于律师执业豁免的规定。然而,由律师执业的性质所决定,律师执业即执行职务的行为,不仅有经济上的风险,而且更重要的,还有人身上的风险。
  显然,律师的法律地位尤其是诉讼地位,在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中始终是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因为律师较之法官、检察官乃至警察而言,永远地是“相对弱者”,律师不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或执行者,不拥有点滴的司法权或行政执法权,律师的权利,从她产生的那一天起,始终是也仅仅是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同时,维护国家的法律。因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参加诉讼活动,说到底是一个国家法律的维护者的角色。所以,其在执业过程中遭遇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也就是必然或正常的了。这一点,不仅是在我国,凡是实行律师制度的国家都是如此。 
  为此,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中就确立了诸如律师职务行为豁免、律师刑事辩护豁免之类的观念和制度。我国现行的《律师法》是在我国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制定和颁布的,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也再所难免。其中,律师的执业豁免权,就是重要的一点。 
  律师的执业豁免权,即律师的执业行为或职务行为本身尤其是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职务行为本身不受国家法律的制裁,不论此种行为是否背离或超越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只要是遵守了国家的法律即可。也就是说,律师的职务行为本身不受法律的追究。在法律的规定之下,律师只要是依照法律办案,即使其行为超越了事实,这种执业行为或职务行为本身也不受法律制裁。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尤为重要。这种豁免,主要和根本的是在律师的人身权利方面,即律师的人身权利在任何条件下不因律师执业或执行职务本身的行为而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而且,这种豁免是也仅仅是针对律师执业行为或职务行为本身而言,如在此之外,便不享有任何豁免。 
  律师的职业特征最主要、最普遍和传统的,就是参加刑事的、民事的或行政的等诉讼活动。整日所面对的是冷冷的法律条文、静静的司法文书,长期穿行于有求于他的当事人与象征国家权力的法官、检察官以及警察之间,如此的职业特征,使律师终日处于“危险的境地”与安全的地带之边缘。很明显,如果不从立法上和制度上保障律师执业行为或职务行为本身的绝对安全的话,那么,律师这种职业就绐终是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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