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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偷了我的股票 ?

  B证券公司上诉称,抓到了假古超,假古超的供述证实了原审法院的推断正确。古超疏忽泄密,密码及证件号码的泄露导致了那套假证件的出笼,并给自己审查带来程序上的障碍。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陈某的笔录里,陈某供认其偷看到古超的资金卡账户及密码、股东账户账号和身份证号码,并伪造股东账户和身份证、盗卖股票和提取现金得手。古超不慎泄露其账户密码及相关证件号码,从而被第三人获得并利用,古超有过错且是造成其股票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古超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B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上郑重提示过古超要注意密码的保护,但古超却不慎将其股东账号、资金卡账号、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同时泄露,致陈某伪造股东账户和身份证并利用窥记的密码诈骗成功,古超对其账户资金被诈骗有过错。B证券公司对在其营业部开户的股民资金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在股民提取账户资金时对股民提交的身份证及其它材料应进行审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然本案陈某在骗取账户现金时提交的是伪造的身份证,虽然其股票账号、资金卡账号和密码及身份证号码经计算机软件系统读取无误,但在陈某将账户资金几乎全部提取时,B证券公司理应核对古超开户时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而B证券公司没有尽到此义务。从陈某诈骗成功的过程来看,古超和B证券公司过错相当,应由双方各半承担责任。2004年8月12日,二审终审改判为:B证券公司一次性赔偿古超股票账户存款损失32350元;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四、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民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提案。针对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经常发生,1994年6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专门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防范股票窃用交易。该通知中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接受投资者委托时应当仔细查验其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证件,一旦发现伪造的证件或有冒领的情况应立即停办有关手续、冻结资金账户并迅速通知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投资者提款手续时应当认真核对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资金卡,原则上要求由本人提取,并在核对其账户后,由提款人在取款凭证上签名,对大额提款应由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提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92条也规定:“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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