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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偷了我的股票 ?

是谁偷了我的股票 ?


冯其江


【关键词】000
【全文】
  
  
  
  一、前言
  “股市有风险,入市要谨慎”讲的是股票买进卖出会有一定的风险。本案要提醒广大股民的是在股票交易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交易安全,防止他人窥视,防止泄漏本人密码和身份。以下是一起因密码和身份泄漏而使本人股票被他人盗卖案。同时,本案也提醒证券经营机构。纵然股民不慎泄漏密码及有关事项,证券经营机构亦当严格审查把关,特别注意保障交易安全,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股民古超6万余元股金不翼而飞,证券经营机构是否担责?请看本案是谁动了我的股票。本案原告古超,被告B证券公司。
  
  二、一审案情与审判
  安徽省淮北市人古超,今年刚30岁,但炒股已有好几年了。2000年6月13日,古超在广东美的公司驻东北工作期间,于沈阳湘财证券营业所开立股票账户和资金户,开始个人炒股。不久,古超调至芜湖工作,又在B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从事股票交易。2002年3月1日,古超与B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填写“开户资料表”,预留了身份证复印件。此后,古超在B证券公司多次进行股票交易。
  2003年9月19日,古超像往常一样来到B证券公司刷卡时,却发现自己的交易卡不管用了。经询问及查询后知原磁卡被注销,自己的磁卡被人偷换。半月前,有人以古超名义在B证券公司处申请办理了磁卡挂失并领取了新磁卡,又用伪造的古超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取走了股票资金账户上的几乎所有款项。2003年9月2日,他人以古超名义填写了“客户保证金取款凭单”,取走现金8700元。另将古超所有的“上海600263”1500股(以单价8.06元)、“深圳00527”6000股(以单价6.66元)、“深圳000005”1500股(以单价3.27元)股票卖出。次日,此人再次以古超名义在B证券公司从古超的资金账户上取走现金56000元。并留下伪造的古超身份证。震惊之余,古超遂与B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芜湖市公安局报案。鉴于自己无辜受到巨大损失,2004年2月10日,古超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B证券公司赔偿自己股票被盗卖和账户存款64700元及利息损失664元(自2003年9月4日至2004年2月9日)。
  被告B证券公司答辩称,原告的股票是通过自助委托系统卖出的,密码只有原告知道,股票的交易是原告自己的行为。另在取款的操作过程中,被告按正常的业务规程进行操作,尽到了审核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取款时需要三证一单(即身份证、股东卡、磁卡、取款凭单)齐全,工作人员核对后,还要输入自己的密码。否则,无法完成取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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