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新闻媒体越来越具有赢利企业的特性,其竞争日趋激烈。与一般企业相比,我国的新闻媒体基本上是国有事业单位,直接、经常地受党政机关的领导,尚未建立与
公司法类似的事业法人制度、公平竞争制度等制度规范。目前尚普遍存在着按行政性级别、业务内容、行政区域等分割设立新闻媒体的情况,客观上为新闻媒体借助党政机关的权力对社会生活进行不适当干预、不正当行使新闻报道权利以及不正当竞争等提供了可能。
1.媒介产品的销售与流通。报刊的批发与零售渠道已经由原来的邮政部门专营转变为多渠道并存,增加了报刊业的自办发行和相互委托发行,同时报刊业的自办发行网络也进行投送牛奶等日用品的多业经营。政策允许新闻媒体吸纳业外资金组建发行集团,这对于媒体扩大发行、多业经营、促进不同发行渠道的竞争都有好处。媒介的发行竞争,特别是发行价格竞争,近年来数度成为媒体竞争的焦点,政府和行业组织试图维护统一价格的努力未能奏效。如果对新闻媒体的发行价格竞争与一般企业的价格竞争进行比较研究,就可以发现适合新闻媒体的独特价格竞争规则。关于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易、传输。最近,我国组建了广播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并正在组建单独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将节目交易、节目传输和节目制作、播出分开进行独立经营,这样在广播电视领域将会出现更加频繁的媒介经济活动、更多的合同以及侵权与合同纠纷。例如节目交易纠纷、制作和播出机构与传输公司的纠纷、中央和各省网络传输公司相互之间的纠纷等等。与此同时,新兴的政府、大学、中介组织、个人网站和商业网站也加入到竞争中来。这些互联网内容服务商、用户与接入服务商——电信部门之间在传输速度、内容、方式、费用等方面必然会不断产生纷争,同时,网站与网民之间在收费问题上也会产生矛盾和纠纷。
2.媒介集团化。媒介的激烈竞争导致媒介资本的积聚和媒介集团化。媒介集团成为重要的社会经济主体。在外部社会经济关系和媒介内部经济关系中,需要明确媒介集团的法律属性、地位和责任能力,更需要理清媒介集团内部法律关系:子报(刊、台)、子公司是其分支机构还是独立法人?集团内部的人员、财产、媒介资源如何进行分配?现在,有些媒介集团在组建过程中已经出现激烈的冲突,媒介集团内部或相互之间的竞争在缺乏规范的前提下必然会出现有损职业道德的情形。
(六)保障新闻信息采集的法律制度匮乏
1.缺乏公共信息的公开制度
公众的知情权是新闻媒体实现新闻采访权利的前提。因此,公共信息公开制度成为采访权的法律保障。世界各国通过新闻出版法、官方文件公开法和行政公开法等法律形式建立了新闻媒体对公共信息的采集制度,以确保人们通过新闻媒体知悉国家、社会的公共生活。例如, 瑞典《出版自由法》设“官方文件公布法”一章,芬兰有《官方文件公布法》。瑞典、芬兰的“官方文件公布法”规定了官方文件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详细列举了应公开的文件范围,不公开文件的范围,规定了利用官方文件的具体程序,还严格限制了官方保密文件的范围和形式。美国关于信息公开的三部法律是:《情报自由法》(1966年)、《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6年,简称《阳光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年)。此外,美国还有许多单项法律规定了特定事项的公开和保密。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政府文件、会议原则上应当公开、任何人均有权获得政府文件或旁听会议并许可新闻界摄影和录像、政府拒绝提供这种机会时应负举证责任、法院对政府拒绝提供的行为享有审查权。法律详细规定了不同种类政府文件的三种公开方式:① 必须公布于联邦登记册中(国家机关的状况、政策、法律解释),② 必须主动公开,但应当删除文件中纯粹个人生活的部分(如行政裁定和理由、政策的说明和解释、行政职员手册和指示、合议制行政机关表决记录),③ 依请求公开,申请人需支付费用,但新闻记者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