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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法律制度根源

  在当今大众传播分众化和,媒介市场细分化的背景下,新闻媒体前所未有地高度重视新闻以及非新闻的知识、广告等媒介信息的质量,越来越讲究新闻的真实、独特、新颖、深度、贴近生活和现场等特性。高质量的信息能够给新闻媒体带来巨大的收益:大幅增加发行和广告利润等等。因此,新闻媒体将比以前更加重视自有信息的知识产权。同时,越来越迅速的传播方式和习惯又可能产生更多的侵犯媒介知识产权的行为,例如未经同意的转载(播)、摘登(播)、改编、模仿和仿冒等等,特别是互联网上更容易发生上述种种侵权行为。而对不同新闻媒体的所有新闻作品的著作权的全方位法律保护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二)对新闻媒体的自主采访报道权利保护不足
  2003年1月28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昨日在与中央新闻单位负责人座谈时发表谈话,指出人民法院将坚决惩罚那些侵害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利。这从另一方面说明,现行法律对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权利保护不足。由此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对正当的舆论监督望而却步,产生了变味的舆论监督——“新闻敲诈”,利用舆论监督要挟企业等单位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可以说,现行法律对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报道权利保护不足也是有偿新闻产生的法制根源之一。
  目前,法律对新闻采访报道权利的保护性规定很少、效力层次不高,也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和实际的执行。直接规定新闻单位采访报道权利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第6条和第32条、《价格法》(1997年)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年)第11条和新闻出版署《关于非新闻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第1条
  充分的采访报道等职业权利是新闻媒体存在和发展基本、必要的前提,应当首先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否则,就不能充当党和人民千呼万应的喉舌,从而直接关乎它的生死存亡。扶正才能祛邪,只有不断营造良好的新闻职业权利保障系统,才能使媒体成为真正负责任、廉洁公正、造福于社会的舆论工具。
  目前妨碍新闻采访报道权利的初级形式主要是暴力,且有愈演愈烈之势。1997年12月4日福州晚报记者顾伟因采访报道当地赌博机而在家中遭到枪击恐吓,到1998年则发生了多起类似事件:西安市几家新闻单位的5名记者在采访时被打伤,兰州晨报记者杨树森、周玉兰因报道某商厦违反消费者利益被打伤、流产,黑龙江日报记者萧芷茁因采访私搭乱建事件被打伤等等。1999年4月和2000年11月,中国记协维权委负责人就当年连续发生的数起侵犯新闻采访权利的事件通过新华社发表谈话予以谴责,呼吁全社会保护、支持记者的正当采访活动。2001年又发生了数起殴打记者事件,引起新闻界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新闻媒体对侵犯采访报道权的行为常常无法进行法律回应。如无锡日报诉中国足协案。1999年7月26日,中国足协公布《关于某假新闻事件的处理决定》,认为该报记者制造了一则影响比赛的假新闻,要求该报赔礼道歉、严肃处理责任者并上报处理结果、之前停止该报采访比赛的资格。该报认为这严重侵害其名誉权和采访权,请求中国记协维权委支持起诉。2000年1月,无该报诉足协案一审判决报社名誉权部分胜诉、采访权部分不予审理,二审以双方和解结束。该案的焦点在于: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权能否被他人任意剥夺。新闻界和法学界对此普遍持反对观点。其次是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等被诉侵权案。1997年,消费者王某因恒升笔记本电脑维修事宜与商家多次交涉,对其处理结果不满,遂在网上撰文并开设个人主页进行声讨。1998年8月10日,出版服务公司所属《微电脑世界周刊》发表本报记者的长篇报道,该报道叙述客观、评论公允,并无明显不当。1999年4月,恒升集团起诉王某和该媒体等侵权。一审判决该媒体报道失实侵权,对原告致歉并赔偿二十四万余元。出版服务公司请求中国记协支持上诉。中国记协提出客观中立的新闻报道和评论应免受法律追究的理论,得到部分法学专家的认同。2000年12月19日,终审判决部分吸收了这一理论,大大减轻了该媒体的责任,认为该媒体虽有过错,但系接受不完整信息而误导读者,其责任仅以向原告道歉为限。这些案件凸显了有关新闻报道的法律空白,使得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权经常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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